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却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时,追加股东成为债权人实现权益的重要突破口。不过追加股东并非随意为之,需符合法定情形,且要遵循一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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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明确追加的前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通常需要拿到法院的终本裁定,也就是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书面结论。没有终本裁定,一般无法启动追加程序。
接下来看看具体能追加股东的情形。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最常见的情形。哪怕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还没到,如果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没找到公司财产,且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或者债务产生后股东延长出资期限,股东的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比如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认缴100万,期限是2030年,但公司现在没钱还账,法院也查不到财产,股东就不能再以期限未到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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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股东也跑不掉。如果股东出资后,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等方式把出资抽回去,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要求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时候需要提供资金异常流转记录之类的初步证据,比如注册资本到账第二天就转到关联公司,又没有合理理由,就可能被认定为抽逃。
还有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就算股权转出去了,出资义务也不能免除。新公司法规定,原股东要和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不足的情况。比如原股东没缴足50万出资就把股权转让给别人,就算新股东没出钱,原股东还是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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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要注意,法律要求股东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如果股东拿不出证据,比如没有每年的审计报告,或者公司和股东的资金往来混乱,就会被视为财产混同,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有些夫妻公司会被法院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因为夫妻财产共同共有,难以形成有效内部监督,股东同样要举证财产独立。比如某公司由夫妻二人设立,注册资本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资金和夫妻个人资金频繁往来,股东又拿不出审计报告证明财产分离,就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未经清算就注销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免责。如果公司解散后没依法清算就注销,或者简易注销时股东作了不实承诺,导致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可以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公司欠钱不还,股东直接走简易注销流程,承诺公司没有债务,后来债权人找到股东,股东就得承担责任。
违规减资的股东同样要担责。如果股东没按法定程序减资,比如没通知债权人,或者没对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就减少注册资本,相当于变相抽回出资,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参与减资的股东,要求在违规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股东未经通知债权人就减到500万,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股东要在减资的500万范围内担责。
了解了情形,接下来讲实操流程。第一步是拿到终本裁定,这是前提。然后要调取股东的个人信息,比如工商档案里的股东身份证信息、联系地址,因为执行异议程序审理期限短(1个月内),不能公告送达,如果没有有效送达地址,法院可能驳回申请。律师调取这些信息时要保密,不能泄露隐私。
接下来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里面要写清楚追加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比如股东未出资的证据(公司章程、银行转账记录)、抽逃出资的证据(资金异常流转记录)。然后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法院会在1个月内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裁定。
如果同意追加,等15天起诉期满(被追加的股东没提执行异议之诉),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果不同意,要在15天内提执行异议之诉,相当于重新打一场官司,要求法院确认股东应该被追加。比如某债权人拿到终本裁定后,调取了股东的身份证信息,写了申请书,提交法院后,法院审查发现股东确实抽逃了50万出资,就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随后申请恢复执行,拿到了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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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如果已经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了责任,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同样的责任。另外,不同情形需要的证据不一样,比如证明抽逃出资要提供资金流转记录,证明一人公司混同要提供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如果股东拿不出来就会败诉)。总之,追加股东是个技术活,需要找准情形,准备好证据,遵循流程,才能提高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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