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第一法商CHANNEL)
管理,是生产力。
思想前进一小步,事业前进一大步。移动互联与AI时代,“律所生产力”的提升至少需要六种基本理念的不断更新。——虽说“只有变化才是永恒不变的”,但也还是有些基本原则是永恒不变的。
——题记
感谢《方圆律政》对律师业的持续关注:去年(2015)年会的主题是“律师跨界整合与颠覆式发展”。当时我和今天在座的盈科梅向荣兄、德和衡主任蒋琪兄、北京律协副会长刘卫东兄同坐一桌并共同演讲。今天曾宪文兄请大家在一起探讨的主题,则是“移动互联背景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生产力”——显然,这个主题更具现实性与挑战性。
去年提及大成与DENTONS的合作,现在全新的“大成DENTONS”已经完成初步融合:在全球五大洲70余个国家设立了150余间办公室,律师和专业人士超过万名,总创收超过20亿美金;大成中国已有四十三间办公室,三千余名律师,2015年总体创收约三十亿,总创收再次居全国乃至全亚洲第一。但,深刻反省:大成的整合确实“跨境”了,但还没有实现“跨界”;大成的发展确实“巨大”了但依然“循规蹈矩”,绝对谈不上“颠覆式”。——所以,当我听到“梅老板”与蒋琪主任的报告时,确实深感振奋:他们在跨界,他们在颠覆。这种跨界整合与颠覆式发展确实能够产生律师界新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的革新首先体现为理念与思路的革命性发展:
一是律师事所由“服务体”向“经营体”之理念变革
大成、金杜、君合、中伦等中国最著名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变革,都还没有突破“服务体”的范畴。
而“盈科”旗下,律师事务所只是其中一部分,甚至可以并不是主要部分。金融、投资乃至实业,都可以涉及。而且,利润可以实现共享与互哺。
德衡律师集团,在“金融省长”主导的山东甚至成功登陆“四板市场”进行融资。——虽然,这种“上市”与我们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上市”还是有着相当区别,虽然律师持有律所份额的“变现”与“转让”目前还只在概念意义上,但未来至少律师对于律所的财产性投入可以量化与流转(作者注:当下已有不少律师事务所做到了这种权益份额的转让与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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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律师由“挣钱”向“挣钱与赚钱”相结合
传统理念中,律师无论做得如何都还是“凭手艺吃饭”的服务者,主要是靠律师的“劳动”“劳务”去“挣钱”(挣,手争之,劳动报酬)。但以盈科、德和衡为代表的创新者们已经开始试图通过投资本运作等方式来“赚钱”。(赚,贝兼之,投资收益 以钱生钱)
三是超越律师职业“商业性”纠结之理念变革
始终有相当一批律师纠结、纠问于所谓“律师是商人吗?”之类话题且自觉居于职业伦理与道德高地。其实,律师原本就是法律人、政治人、文化人与商业人的“四位一体”。商业属性是律师天然具备的职业属性之一,律师不能养活自己而且过着不错的生活又何谈什么“匡扶正义”?!律师费是保障律师职业独立的最根本保障。另一方面,“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律师的社会价值主要不在钱上——律师需要“站着挣钱”与“体面赚钱”,“数钱论英雄”是律师行业的自我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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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律师“社会化发展思路”之理念变革
典型者如:律师要善于利用社会性力量,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辅助性工作,包括市场拓展、律所服务等事项的服务外包。律师要善于利用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力量,百度今天表示正在参与法律服务市场令人振奋,但刚刚听到百度提出来发展思路仍未超出“百度排名”的模式似乎“版本”太过低端;我个人尤其希望和建议百度能够发挥自身优势,在法律大数据方面为社会提供强大的支撑。此外,律师要善于利用资本的力量:例如德衡的“上市”。律师要善于利用政府机关的力量,例如今天最高法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提到人民法院服务律师的举措。
五是律师组织模式创新之理念变革
曾经有律师出惊人之语“十年后大型律师事务所将不复存在”!对此我并不认同亦无意争论,只是希望努力将律师做好,将律所做好,将行业做好,其他留待时间去检验也就是了。——无论“律师事务所”未来以何种方式存在,但其“民主的精神影响力、专业的品牌影响力、高端的文化影响力”都是不可或缺的;原则上“律师事务所”作为人的组织体,“感情的凝聚力”与“机制的战斗力”亦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当下,互联网尤其移动互联对律师的组织结构影响明显,诸如绿狗网、搜律等都努力尝试在客户与律师之间搭建起某种平台。笔者以为可以参照淘宝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匹配律师,可以参照国美模式在客户与律师之间寻求合理的价格乃至定价机制,可以参照支付宝模式在客户与律师之间建立某种支付乃至担保机制。而“滴滴模式”的横空出世,则使客户、律师、平台之间的合作有了某种相对成熟的商业机制。——但,鉴于律师法律服务的特殊性,网络平台尚不能取代律师事务所的功能。
未来,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可否引入非律师投资人?律师事务所可否采取公司制?可否股份化?都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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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之理念革新
组织结构上,当下大陆律师事务所多采取合伙制,而大成、金杜、盈科等规模化律师事务所,都完成了向特殊的普通合伙(LLP)的改变。
从分配机制上,当下大陆律师事务所从分配机制上基本可分为律师收和相对独立的“提成制”和律所建立公共利益池、律师及合伙人根据相应标准领取薪金和分红的所谓“公司制”两类。
总部与分支机构关系上,律师事务所在走向规模化的过程中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分支机构为总部直接设立与统一管理;一是分支机构与总部在收入上相对独立。
管理架构上,刚刚肖胜方主任(时任广东律协副会长)提到的“律所主任权力清单”是试图加强主任权威以提升律所效率。而另一方面,如何加强律师事务所的民主化建设亦是加强律师事务所凝聚力与战斗力的重要因素。如何平衡这两个价值取向的矛盾,也是深化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因素。
权益享受和表决机制上,刚刚梅向荣主任提及“深化权益合伙人”制度问题。我们大成也始终在考虑如何深化合伙人制度改革问题。此外,我们还在探索合伙人民主表决机制的科学化问题:例如,权益表决机制,即在“一人一票”基础上,增加根据相应的收入确定不同的合伙人不同表决权的机制;再如,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直接表决与间接表决相结合,等等。
至于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控制机制,质量管理机制,律师培养机制,冲突解决机制,曾是始终需要不断深化的问题。
今天会议主题之一是纪念《律师法》颁布二十周年。十年前的这个时候,我在《中国律师》上发表过一篇文章“律师,你的贡献是什么?”——作为律师,我们确实需要时刻自问:
注:本文根据笔者2016年在《方圆律政》年会“法治与互联网背景下的律师变革高峰研讨会上”的即兴讲演整理。彼时笔者担任大成所常委会分管市场的常委(董事会及董事的前身),受律所委派出席相关活动并发表讲演。彼时,大成刚刚完成与DENTONS的整合成立国际性、多中心的全新律师事务所“大成DENTONS”——此等探索的“曾经辉煌”与“令人唏嘘”,无疑将载入中国律师发展的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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