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02年,陈静(化名)的姑姑陈芳芳作为甲林业公司职工,获得一套单位集资房的购买资格。因陈芳芳与丈夫吴国栋无子女,一直将陈静视如己出。为方便日后照顾老人,两人商量:由陈静实际出资购买该房,但以吴国栋名义签约。
陈芳芳先行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并明确表示:“这钱是给你的,不用还。”2008年6月,陈芳芳去世。同年年底,房屋建成选房,陈静与姑父吴国栋签订《借名购房协议》,写明:
“房屋虽以吴国栋名义购买,但全部房款由陈静支付,实际权益归陈静所有。”
随后,陈静向吴国栋转账40余万元用于支付尾款。2009年起,她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装修入住一号房屋,并持续缴纳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居住至今。
2014年,70多岁的吴国栋与张美玲再婚。次年,吴国栋去世,二人无子女。
令人意外的是,2019年,张美玲在未告知陈静的情况下,以“配偶”身份起诉甲公司,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证。她在诉讼中隐瞒陈静系实际购房人、长期居住的事实,甚至谎称购房协议原件“遗失”。法院基于其继承人身份,判决支持其请求。张美玲随即取得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陈静得知后震惊不已,立即提起诉讼,要求张美玲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张美玲坚决否认:
借名协议系伪造;
1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非赠与;
吴国栋从未提过借名买房;
自己已合法登记为产权人。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陈静胜诉!
张美玲于判决生效30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陈静名下。
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真实借名关系”展开审查,重点认定:
第一,《借名购房协议》真实有效。
协议虽无标题、格式简略,但内容清晰载明“房屋归属权属于陈静”,且有吴国栋亲笔签名及日期。张美玲质疑真实性,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无反证,法院采信协议效力。
第二,出资事实完整闭环。
10万元预付款由陈芳芳支付,其去世后,吴国栋作为唯一继承人,通过协议确认该款为对陈静的赠与;
尾款40余万元由陈静及其母亲转账至吴国栋账户,备注“购房款”,时间、金额与付款凭证完全吻合。
第三,长期实际占有使用。
自2009年起,陈静签订物业协议、缴纳各项费用、装修入住,形成持续、公开、排他的占有状态。张美玲虽否认,但承认“房屋由陈家使用”,无法解释为何十余年未主张权利。
第四,继姑母取得产权不等于善意取得。
张美玲通过继承诉讼取得产权,但明知或应知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且未支付对价,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原借名关系仍可对抗其登记权利。
综上,法院认为:陈静与吴国栋之间存在真实借名买房关系,房屋实际权利人应为陈静。张美玲作为继承人,应承担配合过户的合同义务。
办案心得
本案为“亲属间借名+继承人抢房”提供了关键警示:
本案协议虽无公证、无见证,但内容明确、签字真实、与付款时间吻合,足以成为定案核心证据。
其次,单位集资房借名风险极高,必须留痕。
因政策限制只能登记在职工名下,务必保留出资、沟通、居住全链条证据,否则极易被继承人“合法截胡”。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