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和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入罪的综合裁量
——田某某、刘某某等十二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卖身份证件准许撤回起诉案
入库编号2024-18-1-237-001 / 刑事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3)吉0303刑初16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7.26
裁判要旨
1.对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数量,还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及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对于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对于所涉行为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准许撤回起诉。
关键词
刑事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买卖身份证件罪 入罪 综合裁量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因被告人田某某需要补办离婚证,被告人赵某某以人民币720元(币种下同)为田某某购得伪造的户口本及离婚证各一本。
2022年10月,因被告人李某某及石某甲(未起诉)外出务工需要,经李某某及石某甲授意,被告人石某乙以600元购得两本伪造的户口本。
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为出具虚假证明,以400元购得伪造的县人民武装部公章、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各一枚。
2022年12月,因被告人孙某某需要办理出入境手续,被告人王乙经孙某某授意,以400元购得伪造的派出所户籍章、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章各一枚。
2023年2月,因王某乙(未起诉)外出务工需要,被告人王甲以240元为王某乙购得年龄改小的伪造的身份证一张,并收取王某乙1500元。
2023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为从事电焊工作,以300元购得一张伪造的特种行业操作证,用于工作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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