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检组30日发布的上诉理由说明资料来看,特检方指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严重的事实误认和法律误解的违法问题,且其余有罪部分的一审刑期(有期徒刑1年8个月)过轻,存在量刑不当的违法问题。
特检方对德国汽车股价操纵无罪判决进行了逐条反驳。特检方列举了以下事实:金建希女士应前德国汽车会长权五燮的请求,向前黑珍珠投资会长李钟浩提供了操纵股价的资金和账户,并与李钟浩方面达成了“向黑珍珠提供40%收益”的协议;2010年10月28日大量买入德国汽车股票。
特检方特别反驳称,金建希女士知晓李钟浩最初应权五燮操纵股价的请求,持续进行了股价操纵;在2011年1月14日之后,仍应权五燮方面的请求,继续对德国汽车股票进行通谋交易。基于此,特检方认为“合理判断其在股价操纵犯罪期间始终保持认知”。
对于法院未认定金建希与权五燮等股价操纵主犯存在共谋关系的判断,特检方反驳称:△金建希提供了占操纵资金大头的20亿韩元;△在操纵初期为制造“交易量暴增”,执行了一次性10万股的通谋交易;△2010年11月1日,通过所谓“7秒交易”,即利用营业网点终端机下单,以3300韩元价格一次性卖出8万股,促成了通谋交易等,在犯罪实行中也扮演了主要角色。
关于构成共谋关系的分工,特检方解释称,权五燮以管理股价为目的,金建希和李钟浩等人则以获取买卖差价为目的,这是典型的在白领组织犯罪中,根据“主犯”(权五燮)的指示和请求分工实施犯罪。
此外,对于法院认为股价操纵第一阶段(2010年10月22日至2011年1月13日)和第二阶段(2011年3月30日)的罪行(共犯或从犯)均已超过公诉时效的判断,特检方指出,在权五燮、李钟浩等人的最高法院判决中,已将包括第一、二阶段在内直至2012年12月5日左右的整个股价操纵时期认定为“包括一罪”并已确定。一审法院的判断违反了最高法院的判决。特检方解释称,公诉时效范围不仅包括共犯,也应包括从犯,至少应从主犯实行行为结束时起算。
关于名泰奎门事件违反《政治资金法》无罪判决,特检方重点反驳了法院关于未与名泰奎运营的未来韩国研究所签订合同的判断。特检方表示:“名泰奎实施的舆论调查并非通常性质,而是对党内基础薄弱的尹锡悦带有偏向性、有利的变通性调查,不属于可以签订合同的性质”,“贿赂或政治资金等通常都是暗中提供,要求签订合同有悖常理。”
特检方指出,考虑到前总统尹锡悦和金建希女士夫妇并非仅仅接收舆论调查结果,而是就调查方式、发布媒体等进行了紧密协商以推进调查,且名泰奎与这对夫妇会面后,始终如一地实施对尹锡悦有利的舆论调查,一审法院明显误判了背景脉络。
对于法院认为难以断定金建希夫妇以承诺前议员金英善获得公推作为舆论调查报酬的判断,特检组批评道:“作为前总统,指示身为公推委员长的议员尹相现,是其能够行使的最直接、明确的影响力方式,且事实上已明确确认尹议员曾指示公推金英善。这是无视公推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结构和实际运营现实的判断。”
关于首次提供香奈儿手袋这一高价礼物因无请托而被判无罪,特检方反驳称:“即使当时没有具体请托,根据前后情况,明显是考虑到未来对统一教政策的请托而提供礼物,被告人当然也能认识到这一点,这才符合常理。”特检方批评道,在三次收受财物行为中,仅认定第一次收受行为与请托无关,这严重违背一般人的常识,也是违背最高法院判例法理的机械判断。
此外,特检方反驳称,总统配偶从事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国政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且财物金额高达8293万韩元,属于高额,其对事实关系的承认也不能视为真诚反省,因此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量刑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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