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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节目以每两周一期的频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栏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体平台同步推送,欢迎关注。
第三十四期
让我们一起来关注
《方向盘上无“捷径”》
“科一科三考试包过,轻松拿驾照”,这样的承诺,对于屡考不过的学员来说,无疑是充满诱惑。然而,这看似轻松的“捷径”,背后却隐藏着一条精心设计的违法犯罪链条。在龙岩长汀,一家驾考理论培训机构勾结驾校教练,将严肃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变成了牟取暴利的“作弊流水线”,通过组建“答案传送链”,长期组织考生在考试中作弊。本期《热案大家谈》,我们一起揭开这起组织驾考作弊案的重重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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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五十的王大伟
一直梦想着考取驾照,开上货车
摆脱繁重的体力活
然而文化水平不高的他
科目一理论考试
成了一座无法翻越的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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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卡在科目一理论考试
让王大伟彻底没了信心
一次偶然的机会
他找到了一个隐秘的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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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通过驾校的教练牵线
王大伟找到了这家
小有名气的驾考理论培训机构
老板兰某信誓旦旦承诺“考试包过”
王大伟咬牙支付了一万元钱
考试当天,他怀揣着秘密装备
忐忑不安的走进科目一的理论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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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像王大伟这样
在驾考理论培训机构老板兰某的“运作”下
通过非正常手段顺利过关学员远非个例
一条由驾考理论培训机构老板、
驾校教练构成的“作弊产业链”早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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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天天考场走“捷径”
注定是要翻车的
在一次考试中,监考人员发现了异常
监考人员在监考的时候
发现一名考生神情紧张
动作僵硬,疑似作弊
经检查,在考生身上发现了
纽扣摄像头、耳机等作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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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3年5月开始
该驾考理论培训机构老板兰某伙同他人
购买了专业作弊器材
通过驾校教练招揽生源
利用学员对理论考试的焦虑
提供“考试包过”的增值服务
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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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后,在铁证面前
驾考理论培训机构老板兰某夫妻
和3个驾校的教练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罪认罚,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
驾考理论培训机构老板兰某伙同驾校教练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规定
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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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长汀县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兰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吕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部分人员适用缓刑,并均被判处罚金
虽然获得了缓刑的机会
但法院在判决中同步发出了
“职业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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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驾考理论培训机构和驾校教练
都是帮助学员掌握驾驶技能的“引路人”
但是这几个人受利益驱使
把自己的“助攻”技能,用错了地方
从受人敬重的“教练”
一步步沦为了法庭上的“被告人”
甚至还被限制了从事相关职业的自由
这起案件警醒我们
方向盘上,从来没有什么“捷径”可走
驾考包过“驶”不得,更“使”不得!
大家谈
问题:在本案中,法院判决驾考理论培训机构老板兰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另外三名教练为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了生源,构成犯罪共犯。请问李庭长,该如何界定该罪名中 “情节严重” 的具体标准?为何三名教练介绍生源、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需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
答:本案认定“情节严重”,是基于“多次组织考试作弊”和“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这两种法定情形。法律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共规定了九种情形。除刚才说的以外,为便于理解,我将其余的归为三类:一是考试类型重要。在高考、研考、公务员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二是行为影响恶劣。比如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自己组织作弊的。三是犯罪规模或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比如,组织考生跨省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此外,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
本案的三名驾校教练明知他人组织考试作弊,仍主动利用职业身份,为犯罪链条持续提供生源并牟利。他们的行为是整个犯罪的关键环节,与主犯构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依法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问题:在本案判决中,除了刑罚处罚,还对缓刑人员发出 “职业禁止令”,禁止从事驾培相关职业。请问李庭长,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形适用 “职业禁止令”?本案作此判决的法律考量是什么?
答:本案的“职业禁止令”涉及两种法律制度。
一是“禁止令”。主要针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人,法院可以判决禁止他们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本案对缓刑人员同时判决禁止在考验期内从事驾培相关工作,适用的正是此项。
第二种,是“从业禁止”。它针对的是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法院可以判决禁止他们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这是本案判决禁止培训机构老板兰某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从事驾培相关工作的依据。
实践中有很多例子。比如,一个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的人,可能被判处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相关工作;一个因性侵害犯罪被判刑的人,则会被判处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回归本案,被告人身为驾培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使安全课堂沦为作弊通道。这份“职业禁止令”的判决,不仅是为了预防再犯,更警示所有人,任何滥用职业身份的犯罪,特别是这种破坏考试秩序、损害社会公平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问题:部分驾考学员因文化水平低、考试焦虑而寻求 “包过” 服务,请问黄代表,您认为这一需求背后是否反映出当前驾培行业监管、驾考理论培训中存在哪些短板?
答:我认为这主要暴露出驾培行业三个短板,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
一是考试机制仍需完善,当前驾考理论考试为标准化答题,对学员交通规则原理和实际运用能力的考察侧重不够,大多学员为通过考试,机械记忆知识点。
二是 “因材施教”做得不够。部分学员因年龄或文化基础薄弱,学习确实存在困难,容易产生焦虑情绪。但现阶段多数驾校的教学方式仍较单一,缺乏如视频动画、案例解析等直观易懂的辅助手段,难以真正帮助学员理解知识、树立信心。
三是 “职业监管”存在漏洞。本应引导学员的教练和培训机构,在本案中却成了作弊的“帮凶”,这表明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监督还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利用职务之便的违法行为。
问题:本案中,本应作为学员“引路人”的教练和培训机构,却成了作弊的组织者和帮凶,严重破坏了职业伦理和社会信任。请问黄代表,能否从完善相关法律、优化驾考制度培训模式(如理论教学适配不同群体)以及加强监管等方面入手,从源头上减少作弊诱因,进一步筑牢驾考公平与道路安全的双重防线?
答:要有效减少考试作弊,需要多方协同推进,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要推动教学方式优化。建议驾培机构根据学员的不同情况,提供差异化、个性化辅导,善用图解、模拟等直观手段,帮助学员真正学懂弄通,从源头上消除“想作弊”的念头。
二要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应加快建立教练和培训机构的执业信用档案,并充分发挥“职业禁止令”等法律手段的警示作用,让以身试法者付出代价、形成震慑。
三要强化普法教育宣传。要让公众充分认识到,驾考是国家法定考试,驾驶证承载的是对公共安全的责任。任何作弊行为都是对法律的挑衅、对生命的漠视。本案的判决,正是一堂深刻的全民法治公开课。
问题:驾考作弊不仅违反法律,更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 “隐形炸弹”,请问郑教授,从法理层面看,这一行为同时侵犯了哪些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答:从法理层面看,驾考作弊行为同时刺穿了多层法律保护的核心权益。首先,破坏了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与公共管理秩序,动摇了社会对资格准入机制的基本信任。其次,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让不具备安全驾驶能力的人取得驾照,如同在马路上埋下“隐形炸弹”。最后,它侵蚀了社会诚信与程序公平,尽管驾考不设名额竞争,但作为法定程序,要求所有参与者基于真实能力通过统一标准,他们的行为不仅腐蚀了普遍信任,也剥夺了考试程序的公正价值,对遵守规则的参与者构成实质不公,损害了法律程序的平等性与权威性。因此,法律必须对此明确禁止,以维护社会赖以运行的契约与安全基础。
问题:请问郑教授,从法学研究角度看,本案的判决特别是职业禁止令的适用,体现了怎样的法律政策导向?这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以及社会治理有何启示?
答:这个职业禁止令恰恰体现了司法政策中“惩罚过去”与“预防未来”的紧密结合:它既是对过去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与制裁,更是面向未来的积极干预。这其中,首先凸显了特殊预防的功能,从根本上消除其再犯条件,体现了刑法在报应之外追求社会防卫的现实导向。其次,它彰显了公共利益优先的司法立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关键领域,以职业限制直接堵住风险漏洞。最后,它也推动了刑事司法与社会治理的协同,使司法裁判不仅终结个案,更主动参与构建社会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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