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某诉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鲁1312民初328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词:民事;民间借贷;担保;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的意思表示
基本案情
张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0日,孙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5,000元,立有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赵某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2019年3月10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出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孙某某、赵某某至起诉时没有还款。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鲁131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一、孙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
![]()
![]()
![]()
![]()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