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瞿某给弟媳侯某转了10万,说“让你们好好过日子”。结果不到一年,弟弟瞿某某起诉离婚,还说侯某不守妇道、骗婚。瞿某一气之下把弟媳告上法院,要回那10万。法院一审驳回,二审还是驳回。钱没要回来,连“劝和”的理由都被判站不住脚。
这钱到底算啥?瞿某说不是送的,是“有条件给的”——条件就是弟媳别离婚。侯某说,我收钱后该产检产检,该生娃生娃,也没提离婚,是你弟弟半夜砸门、剪我工资卡、往我头上泼脏水。她拿出医院检查单、报警回执、微信被拉黑截图,还有社区调解记录。
法院没认“不当得利”。为啥?因为不当得利是“不小心多给了”或者“根本没理由给”。可瞿某转账备注写的是“帮忙维持婚姻”,聊天里也反复提“为了孩子别散”,这明显是有目的的给钱,不是打错账。法律上,这叫“附义务赠与”。
但问题来了:附的“义务”到底是什么?是“永远不离婚”?还是“努力过下去”?法院选了后者。侯某没跑没藏,没出轨没转移财产,生了孩子还在哺乳期,被赶出家门当天还在社区求助。这些都算“履行了义务”。而真正撕破婚姻的,是弟弟瞿某某——他起诉离婚、诬陷侯某出轨、动手推搡、逼她失业。这些,全是《民法典》明文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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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替瞿某喊冤:他也是为弟弟好啊。可法律不是算亲情账的。你拿钱去换别人忍受家暴、忍受污蔑、忍受被扫地出门,这目的本身就违法。《民法典》第153条写得清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拿10万当“封口费”“忍气吞声费”,法院不认。
两级法院都强调一点:婚姻不是买卖,人不是货物。你不能因为“我出了钱”,就要求另一个人必须留在一段充满暴力的关系里。这不是维系家庭,这是加重伤害。侯某没违约,是瞿某某违约在先——违的是法律,不是你哥哥的私心。
瞿某败诉,不光是因为证据少,更是因为他搞错了对象。他该告的是自己弟弟,不是弟媳。该申请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告诫书,不是追讨“劝和款”。钱是他自愿转的,用途是他定的,后果也得他担着。法律不帮人擦糊涂账。
这案子没新奇情节,也没反转大戏。就是一个普通家庭里,一笔钱转错了对象,也转错了逻辑。有人以为钱能压住问题,结果钱压不住谎言,更压不住拳头。侯某没拿钱跑路,她留在原地生孩子、做检查、等调解,最后被赶出来时,连月子都没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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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某的10万,不是被侯某“骗走”的,是被他自己对弟弟的盲目信任、对弟媳处境的彻底忽视,一起吞掉的。他没看清弟弟在屋里干了什么,只看见弟媳在屋外拿了钱。
法院没同情谁,也没惩罚谁,只是把法律条文一条条摆出来,照着事实念了一遍。转钱时没签协议,没留录像,没写清楚“要是离婚就退钱”,那就按口头意思来;口头意思又含糊,那就按实际行为来;实际行为里,侯某没过错,瞿某某有实锤。
最后问一句:钱要不要得回来?不看人情,只看法条。
10万元转账要不回来,弟弟离婚甩锅弟媳,钱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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