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月31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关于同意北京市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首诊试点工作的函》,同意北京市卫健委依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首都儿童医学中心两家医院,开展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专业、儿童皮肤疾病专业互联网诊疗首诊试点,试点时间为一年(2026年1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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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国家卫健委对试点工作提出6项要求,其中包括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为儿童提供互联网首诊服务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陪伴。
此外,北京市卫健委要指导试点医院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以下附公告原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首诊试点工作的函
国卫办医政函〔2025〕482号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首诊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满足外地患者就医需求,经研究,同意你委依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首都儿童医学中心开展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专业、儿童皮肤疾病专业互联网诊疗首诊试点。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要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作用,加强信息化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确保医疗机构的执业信息、人员资质、诊疗数据和活动过程全程留痕、可追溯。
二、要将互联网诊疗(含首诊服务,下同)纳入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试点医院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处方管理办法、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网络数据安全。
三、要加强对试点医院和医务人员管理。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实行“白名单”动态管理。为儿童提供互联网首诊服务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陪伴。
四、要指导试点医院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五、要指导试点医院强化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和医疗数据管理。动态监测评估,防范潜在安全风险。要制定负性事件处置预案,畅通咨询和投诉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防范不良舆情发生,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六、试点时间为一年(2026年1月至12月)。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定期向我委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我委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12月12日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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