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在网络上传播信息时
不能以侵犯他人
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覃某使用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黄某与业主发生冲突的视频头像制作成表情包发布在“小区维权群”上,并配上“不交费我就打你”的文字,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024年11月20日上午,柳州市某小区物业秩序员与一业主在小区门口因停车费发生争执,并因此造成小区门口交通拥堵。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黄某闻讯赶到现场,在处理过程中,与另一名业主杨某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的场面被围观人员用手机拍下。
第二天,租住在小区的覃某(其主要住所地位于来宾市兴宾区)使用黄某与业主发生冲突的视频头像制作成表情包发布在“小区维权群”上,并配上“不交费我就打你”的文字。对此表情包,有的群成员在微信群中作了评论。
黄某认为覃某歪曲事实,在微信群发布其肖像,已导致业主对其工作产生极大误会,给其造成一定精神损害,于是将覃某诉至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覃某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兴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未经黄某同意,擅自使用黄某肖像制作表情包并在业主微信群内公开传播,构成对黄某肖像权的侵害。表情包配文“不交费我就打你”具有一定贬损性,易使他人对黄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黄某要求覃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黄某诉请赔偿的经济损失,因覃某只是在特定人群内传播黄某肖像的表情包,且黄某在工作中确也存在不当之处,特别是黄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覃某的行为遭受实际经济损失或严重精神损害,故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兴宾区法院作出判决:覃某立即停止侵害黄某肖像权、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黄某公开道歉,在“小区维权群”、小区公告栏、物业管理办公室门口张贴道歉书;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覃某在小区维权群中散布使用黄某与业主发生冲突的视频头像制成的表情包,并配文“不交费我就打你”,侵犯了黄某的肖像权、名誉权,让其他业主对黄某产生误会,具有一定的贬损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莫积斌
通讯员:韦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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