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深圳这起遗产纠纷案真的越看越有说法,蒋女士不幸离世,生前把3000万遗产都留给了两个未成年女儿,却把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通过公证遗嘱遗赠给了异性朋友王先生,还在遗嘱里提了句希望对方照顾女儿。偏偏她离世前不到一个月,刚和前夫张先生办了离婚,这事儿直接让前夫怒了,把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股权还得支付一大笔抚养费,结果法院的判决,直接把这事定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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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这事儿的来龙去脉,其实条理很清晰。蒋女士和张先生离婚时,已经约定了两个女儿由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不用出抚养费,而且离婚时张先生也分到了价值一千多万的房产,不算亏。谁料离婚没几天,蒋女士就因卵巢癌去世了,而她早在2023年1月就立了公证遗嘱,把三家公司的股权全给了合作15年的王先生,后面又立遗嘱把3000万财产留给女儿,还指定王先生的妻子做遗嘱执行人,遗嘱里只是温情提了句“希望王先生力所能及照顾女儿至成年”。
蒋女士走后,张先生坐不住了,直接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把王先生告上了南山区法院。他的理由听着挺硬,一方面觉得蒋女士这是“附义务遗赠”,说希望王先生照顾女儿,其实就是硬性要求,现在对方就得履行抚养义务,还得把股权交出来,要么就支付380万的股权收益款;另一方面还提了一堆抚养费、按揭款、监护风险成本的要求,加起来每月要十几万,一直付到女儿成年。他还质疑,蒋女士把巨额股权遗赠给异性朋友,要么没正当理由,要么就是有特殊关系,既损害被继承人利益,还违反公序良俗。
面对起诉,王先生这边也一点没退让,直接反驳说张先生的主张根本没法律依据。蒋女士的公证遗嘱里明明白白写了“无附加条件”,那句“希望照顾女儿”只是蒋女士的情感寄托,根本不算法律上的义务。而且蒋女士立的几份遗嘱相互独立,遗赠股权和指定监护人、留财产给女儿是两码事,压根构不成张先生说的遗赠扶养协议,更何况蒋女士处分的是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没少给未成年女儿留遗产,一点没侵害孩子的权益。
这起官司闹到法院,审理结果其实早有定论。法院经审理后,直接给出了明确判决:驳回张先生和两个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七万多的受理费,也全由张先生一方承担。法院的理由很清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遗嘱里明确约定了附义务,受遗赠人才需要履行,而蒋女士遗嘱里的“希望”,只是一种主观意愿,并不是给王先生设定的硬性条件,不存在附义务遗赠的情况。而且蒋女士指定王先生为监护人时,压根没提遗赠股权的事,两份内容相互独立,不能混为一谈。
当然法院也不是完全没考虑张先生的诉求,在另一份判决里,法院明确认定张先生是两个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支持把惠州的一套房产过户给张先生,还让相关方支付了部分款项给张先生,算是保障了孩子和前夫的合法权益。但关于股权遗赠这事儿,法院的态度很坚决:蒋女士的公证遗嘱真实有效,她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王先生受遗赠股权的行为,合法合规。
判决下来后,张先生表示还要继续寻求法律救济,但这起案子其实已经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民法典里明确规定了,自然人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把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完全合法,这就是遗嘱自由原则。而遗嘱里的表述也很关键,单纯的“希望”“恳请”这类温情话语,没有明确的义务约定,就不能认定为附义务遗赠,不能以此要求受遗赠人履行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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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蒋女士的这份安排,其实是兼顾了女儿的生活和自己的财产处置意愿,3000万留给孩子保障生活,股权遗赠给信任的朋友,或许也是出于对公司发展的考虑。而前夫的起诉,看似是为了孩子,实则更多是对股权遗赠的不满。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遗嘱的法律效力,也守住了法律的边界,分清了情感寄托和法律义务的区别,这也正是这起案子最核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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