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服务团队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谭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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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伟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顾问 民事诉讼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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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件事,挺让人唏嘘。
一位员工凌晨在办公室加班时突发不适,随后在休息室躺下,直到第二天早上才被同事发现,送医后不治。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肯定算工伤啊,人都倒在公司了。
但事情没那么简单,最终认定一波三折,核心争议点就在于:
他倒下时,算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吗?还是仅仅在“休息”?
这引出了一个反常识的认知:
并不是所有发生在单位里、甚至与工作相关的不幸,都能被法律认定为工伤。
我们常常用“我以为”来判断,但法律的尺子刻度很精确。
就像你开车到了公司楼下,还没停好车,这时出了事,很可能就不在尺子量度的范围内。
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就把这把尺子的边界,量得清清楚楚。
1
停在公司楼下的车中
他的生命定格
2024年9月一个普通的早上,职工贺某像往常一样,开车去上班。
7点22分,他已经到了单位楼下,但在等待公共停车位时,突然感到不适,他赶紧给妻子打了电话,随后便失去了联系。
后来,被人发现倒在驾驶座上。尽管被紧急送医,两小时后,他还是因猝死离开了。
事后,公司为他申请了工伤认定,认为这属于“上班途中”的意外。
但结果出人意料,人社部门认定,这不属于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官司一路打到了法院,但法院最终维持了不予认定的决定。
为什么大家都觉得“应该算”,法律却说不算呢?
2
法律的标尺
刻度了3个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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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找律师问一下)
这个判决的关键,在于划清了一条普通人容易模糊的界限。法律上“工伤”和“视同工伤”,不是凭感觉,而是对号入座。
具体到这个案子,要看3把关键的刻度尺。
第一把尺子,叫“法定情形唯一”。
工伤保险条例像一份明确的清单,哪些算,哪些不算,写得清清楚楚。
特别是“视同工伤”,只有3种特殊情况,比如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或是在抢险救灾中受伤等。
不存在“差不多”就算,必须完全符合条款描述。
贺某的情况,就需要去对照“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这一条。
第二把尺子,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必须同时满足。
这是最核心也最容易误解的地方。
很多人觉得“上班途中”就是关键,但在法律认定里,“上下班途中”本身有特定含义,通常指合理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而贺某的情况,首先要看是否属于“工作岗位”。
法院认为,“工作岗位”一般指工作场所及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区域。
贺某虽然在单位楼下,但他还在自己车里等待车位,并没有进入办公场所,也没有开始做任何工作相关的事情。
所以,这里不算他的“工作岗位”。
同时,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是8点,他7点22分到达,也还没进入正式的“工作时间”。
两把尺子一量,都不符合。
第三把尺子,叫“事实与条文全面契合”。
工伤认定需要所有条件都满足,不能只看一部分。
贺某猝死,令人悲痛,但法律事实是,地点(车内等待区)不属于工作岗位,时间(上班前)也不属于工作时间。
因此,它与“视同工伤”的条文无法全面契合,不符合认定条件。
3
槐城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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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给企业和劳动者都上了一堂清醒的普法课。
它告诉我们,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为了避免类似困惑和争议,有些事可以提前做好。
对于企业来说,首先要懂法。
应该清楚工伤认定的标准,在员工发生意外时,能正确判断并协助处理。
其次,管理要加入人情味。
比如,关注员工健康,定期体检,对有基础疾病的员工适当调整工作安排。
更重要的是,建立清晰的应急流程,万一有员工在单位或附近发生紧急情况,知道第一步该联系谁、怎么送医、如何保留证据,这既是对员工的关怀,也是厘清后续责任的基础。
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基本规则保护自己。
要知道,工伤认定有严格范围,“上下班路上发病”通常不算。
最重要的,是关注自身健康,感觉不适及时休息就医,切勿硬撑。如果遇到意外,注意保留通话记录、行程记录、医疗记录等证据。
如果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说到底,法律划出清晰的边界,不是冷漠,而是为了在不幸发生时,能有更清晰、更公平的处理依据。
对于企业和员工,最好的方式是在边界内,提前建立共识,做好预防,让安全与健康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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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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