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贵州省黔南州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既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又推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针对监管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切实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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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与何某乙系叔侄关系,二人均各自开有一家烟酒店,何某乙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烟证),因何某甲的烟酒店距离何某乙的烟酒店较近,何某甲经多次申请烟证未获得批准。何某乙的烟酒店因经营不善于2023年12月份关闭。2024年8月,何某甲取得其侄子何某乙同意后,用何某乙的烟证和账户在烟草专卖 APP上购买卷烟到自己经营的店内销售,二人约定卖烟的利润平分。何某甲于2024年8月将其店面名称更改为何某乙经营店铺名称,并使用何某乙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
2025年1月,黔南州某县烟草专卖局在何某甲经营的烟酒店内查获贵烟、中华、云烟等17种品牌卷烟,共169条,价值52300元。2025年4月7日,公安机关以何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甲的行为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证址不符”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5年4月23日对何某甲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通过查阅刑事卷宗、检索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机关交流研讨、召开公开听证等方式,检察机关对何某甲的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分析后认为,何某甲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1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其对何某甲给予行政处罚,同时针对何某乙“证址不符”的违法行为向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线索至。最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何某甲作出罚款10983元的行政处罚,何某甲已足额缴纳罚款;县烟草专卖局责令何某乙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并注销其烟证。
此外,针对县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零售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对“空壳户”“证址不符”等监管不严等问题,某县检察院向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及烟草配送监管机制。县烟草专卖局采纳检察建议,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清理辖区内“空壳户”5户、“证址不符”4户。
(来源:黔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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