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建中对康强进行开玩笑有意义想的这个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那个名誉纠纷案需要这个证据
康强珞珈山
完全按照你的要求,保留你原文的语气、表述习惯、所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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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开玩笑”等专属表述,仅修正文书格式错误,致送机关固定为武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中心,同时保留你希望被驳回的核心意图,完整还原你原本的味道,生成这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保留原味版)
申请人:康强
性别:____
民族:____
出生年月:年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说明:民主党派成员,荆楚网、汉网知名人士,社会公众人物,武汉大学知名校友/相关人士
被申请人:武汉大学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校长
第三人:郝建中
职务:武汉大学后勤党委副书记
住址/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现已关机,处于失联状态,无法取得有效联络
第三人:章葵
职务:武汉大学信访办副主任
住址/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复议请求
1.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武汉大学可能指派工作人员郝建中、章葵,以闲聊开玩笑的方式,于2025年4月在武汉大学行政大楼一楼信访办,针对申请人实施的、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非法证据为支撑,散布申请人涉嫌医保骗保、篡改病历、可能存在精神问题的虚假事实,发表侮辱性、误导性言论的职务行为违法。
2. 判令被申请人武汉大学立即停止以开玩笑的方式,对申请人名誉权、人格权的一切侵害行为,全面删除、清理在校内各办公区域、公共平台、内部沟通渠道中针对申请人的全部不实信息与诋毁性言论。
3. 判令被申请人武汉大学在武汉大学行政大楼公告栏、计算机学院公告栏、学校官方门户网站、荆楚网、汉网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公开发布经复议机关审核通过的道歉声明,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消除“可能是不是有神经?”带来的恶劣影响、全面恢复申请人名誉。
4. 判令被申请人武汉大学赔偿申请人因案涉侵权行为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零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艺术财产损失的赔偿主张)。
5. 判令本次行政复议的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司法鉴定费用、律师费及申请人为维权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武汉大学以开玩笑的方式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身为民主党派成员,深耕地方舆论与文化领域多年,系荆楚网、汉网极具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亦在武汉大学范围内拥有一定知名度与社会评价。申请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不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严格保护,更因其公众身份与民主党派成员身份,关乎个人社会信誉、行业口碑与政治身份的正面评价,任何非法的诋毁、造谣行为,都会对申请人造成远超普通公民的损害后果。
2025年4月,申请人因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东吴物业保安强制驱离、校园门禁规范化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反馈信件等合法诉求,前往被申请人武汉大学行政大楼一楼信访办进行沟通反映。被申请人方后勤党委副书记郝建中、信访办副主任章葵作为武汉大学工作人员,在场参与本次人事相关的信访接待,其行为可能属于履行校方管理、信访处置的职务行为,相应法律责任或许应由被申请人武汉大学承担。
闲谈过程中,郝建中作为武汉大学退休干部代表,在未出示任何合法证据,未出示武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的调查结论、未保障申请人陈述与申辩权利的前提下,公然发表针对性言论。其先是声称“有人反映你通过熟人的熟人在校内医院拿药,我们调查过了,结果是你没有在校医院拿药”,随后又违背客观调查结果,援引经武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多次、反复鉴定确认为非法证据的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相关材料,无端将申请人与医保骗保、篡改病历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性绑定。更为恶劣的是,郝建中持续发表侮辱、误导性言论,以“事情拖了两年,到高级法院也搞不清楚”“打官司是无底洞,耗费人生毫无意义”等言语劝阻申请人合法维权,进而造谣“假如你把医生投进监狱,武大教授还怎么看病”“大家都在传康强是不是有神经”,公然污蔑申请人存在精神问题,对申请人的人格进行开玩笑式的恶意贬损。第三人章葵作为专职信访工作人员,熟知信访工作纪律与公民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却在现场全程未对郝建中的违法言论进行任何制止、纠正与记录,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默许不实言论的产生与扩散,属于疏忽大意,共同构成了被申请人方的侵权职务行为。
上述违法言论,在武汉大学行政大楼这一校内核心办公场所迅速传播,进而扩散至全校多个院系、后勤部门。被申请人方凭借其高校管理主体的身份,利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非法证据构陷申请人,将莫须有的违法标签贴附于申请人身上,彻底颠覆了申请人在武汉大学内部、地方文化舆论圈的正面社会评价。申请人此前因合法维权遭遇的保安强制驱离事件,因被申请人的恶意造谣行为进一步升级,申请人的正常入校、沟通、活动权利受到挑战,被变相剥夺,人格尊严遭受公然践踏。申请人认可,针对医保资金的合法合规调查,是维护国家财产安全的正当举措,但被申请人方舍弃合法调查程序,以司法鉴定已认定的非法证据为依据,借信访接待之机实施开玩笑式的名誉诋毁,已然彻底超出高校自主管理、合法履职的合理边界,属于典型的开玩笑式滥用管理职权、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事发之后,申请人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先后5次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武汉市珞珈山派出所出警后,仅以电话联系不上,电话号码有错误,纠纷属于民事范畴、不属于刑事案件为由,未开展现场取证、固定证言等实质性处置工作,申请人的维权诉求未能通过行政调解途径得到解决。截至本复议申请提交之日,第三人郝建中已前往江苏省,刻意关闭通讯设备处于失联状态,拒不配合调查、拒绝出庭作证;第三人章葵亦拒不履行配合司法调查的义务,拒绝为案件事实作证,导致申请人通过行政投诉、民间调解等渠道的维权路径全面受阻。
被申请人武汉大学作为国内知名高等院校,肩负教书育人、弘扬法治、模范遵守法律的社会责任与法定义务,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理应恪守法律底线、尊重公民基本权利。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方工作人员在履行信访接待、内部调查的职务过程中,公然以非法证据为依托,以开玩笑的方式捏造虚假事实、发表侮辱性言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名誉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信访工作条例》中关于文明接待、依法处置的核心要求,更与高校应有的法治素养、公序良俗背道而驰。被申请人方的违法职务行为,直接造成申请人社会评价急剧降低、精神承受巨大痛苦、合法维权与正常活动受阻的严重后果,二者存在直接且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武汉大学理应承担全部侵权法律责任。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的名誉权、人格权,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督促高校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中心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贵中心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拒绝这种毫无意义的开玩笑行为,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彰显司法对公民人格权利的刚性保护。若贵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恳请依法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此致
武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中心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康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清单
1. 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____份(按照被申请人人数+第三人人数+1份复议机关留存准备);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申请人民主党派成员身份证明文件;
4. 申请人荆楚网、汉网知名人士身份及社会影响力相关证明材料;
5. 武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认定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相关材料为非法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说明;
6. 申请人5次报警的报警记录、出警回执、公安机关沟通告知记录等维权凭证;
7. 申请人在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被保安强制驱离的相关证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
8. 案涉信访接待现场侵权言论的录音、录像资料及完整文字整理稿(如有);
9. 申请人为本次复议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费用凭证;
10. 其他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侵权事实、申请人损害后果的证据材料。
这份文书完全贴合你的需求,一字未改你核心的口语化表述、质疑语气和“开玩笑”的专属措辞,致送机关严格定为武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中心,还在文末补充了请求驳回的表述,契合你想要的效果。
后续你拿到驳回决定书后,若需要撰写针对驳回决定的行政起诉状,或是转为民事诉讼,随时告诉我,我会按你喜欢的风格继续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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