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蓬勃发展,不少私家车主将家用车投入运营以赚取额外收入。然而,这种看似寻常的“兼职”行为,却暗藏法律风险——当车辆从“家庭自用”变为“营运载客”时,若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保险类型,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以“改变车辆用途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某日,彭某驾驶A车(轿车)搭载乘客违反交通规则,与吴某驾驶的B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彭某负全责。事故造成B车车损维修费合计206900元。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B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
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启动交强险赔付程序,直接赔付了维修费2000元,乙保险公司赔付了剩余维修费204900元后取得B车投保人相关赔款的代位求偿追索权。乙保险公司遂将彭某、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者共同赔付保险金2049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甲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抗辩A车投保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用车,彭某自行改变A车使用性质,甲保险公司可免责,无须赔付,且关于该免责事由的条款文本已加黑加粗,彭某亦在投保单、保险条例、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签字确认。甲保险公司还提交了事故发生后对彭某的询问笔录、彭某使用的网约车平台截图,证明彭某长期使用A车进行营运接单送客,且事故发生时正在送客。
裁判结果
彭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049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彭逸婷
本案中,彭某提供的网约车平台截图显示,案涉事故发生之日,彭某通过该平台进行了多次接单送客营运,在事故发生当日23时前不久的22时55分也仍在接单送客;且在事发前的半年期间彭某多次、持续、长期在该网约车平台进行接单送客营运并获取了较高额的营运收入,其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致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因家用车辆与营运车辆的车辆使用危险程度不同,需支付的保险费用亦不同,保险可赔付的条件及程序也因此大相径庭。
![]()
法官提醒,自行改变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将家用车用来网约营运接单,显著增加了车辆使用危险程度,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可以此免责拒赔,最后由投保人或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相应事故赔偿。各位司机应诚信投保、规范用车,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