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鲜活生命竟未能换来廖某宇的死刑立即执行?
1月16日,寒风凛冽,胡女士独自伫立在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指尖紧攥着那份被正式驳回的刑事抗诉申请书,纸张边缘已被揉得发皱。
她喉头微颤,却字字如钉,声音低沉却极具穿透力:
“只要我还站着,就一定会为儿子、儿媳,还有那个连名字都还没来得及取的小孙子,讨一个真正说得出口的公道。”
时光倒流至365天前的那个黄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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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大道,景德镇市区一条贯穿东西的交通动脉,日常车水马龙,为保障行人安全,市政明文规定该路段限速40公里每小时。
2024年10月2日傍晚6时刚过,31岁的胡先生将尚不满12个月的儿子轻轻裹进厚实的襁褓,与30岁的妻子王女士并肩而行,准备前往婆婆家中团聚。
途经昌江大道需横穿马路,彼时正值国庆假期叠加晚高峰,路口人流如织、车辆频密,夫妻二人反复确认信号灯与来车距离后,才牵着手缓步踏入斑马线。
就在他们刚刚迈离人行道约五米处,一辆失控的黑色轿车如离弦之箭般呼啸而至,轮胎摩擦地面发出刺耳尖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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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钧一发之际,夫妻二人下意识将婴儿紧紧护在胸前——可面对瞬时突破129公里/小时的致命冲击,所有本能反应都显得如此苍白无力。
年仅11个月的小胡当场遭受毁灭性撞击,颅颈分离,躯体残骸更因巨大动能撞碎前挡风玻璃,嵌入驾驶舱内仪表台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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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与王女士虽被紧急送医,但因全身多发性粉碎性骨折、重度颅脑损伤及主动脉破裂,经数小时抢救仍相继宣告不治。一家三口,在短短几十秒内永远定格于那个血色黄昏。
剧烈碰撞引发的巨响与浓烟迅速吸引周边群众驻足,现场很快围拢起数十名目击者,有人掩面啜泣,有人失声惊呼,更多人掏出手机记录下这令人心胆俱裂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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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与刑警在接警后7分钟内抵达现场,当场控制住肇事司机廖某宇。经查,此人案发时年仅20周岁,尚未取得稳定职业,亦无犯罪前科。
后续侦查证实:廖某宇当晚并未饮酒或吸食毒品,事故导火索源于其与同乘女友在车内爆发激烈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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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失控之下,他在红灯路口连续等待三轮信号周期后,突然猛踩油门,不顾女友多次拉扯劝阻,仅用13秒便将车速从静止飙升至129km/h,超速幅度达限速值的322%。
法院审理查明,廖某宇确曾在撞击前0.4秒短暂踩下制动踏板并小幅转动方向盘,但因车速远超物理可控阈值,避让动作未产生任何实质效果,悲剧已然无可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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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廖某宇拨打了120急救与110报警电话,并始终留在原地配合调查,该行为依法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基本案情,构成自首。
2025年4月15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而廖某宇当庭仅承认构成“交通肇事罪”,拒不认可主观恶性更高的罪名定性。
鉴于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法律适用争议突出,经最高人民法院三次批准,审理期限依法延长,直至2026年1月9日方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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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裁定:廖某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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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结果令胡女士及其家人陷入更深的悲恸与不解。他们坚称,量刑明显偏离公众朴素正义观与案件实际危害程度。
1月14日,胡女士代表受害人家属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抗诉申请书,恳请依法启动二审程序,改判廖某宇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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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核心聚焦两大关键点:一是对廖某宇主观罪过的法律认定是否准确;二是对其“自首”情节的适用是否恰当。
家属及代理律师强调,廖某宇在女友两次明确制止后仍执意深踩油门,且第二次加速发生在已见行人横穿路口的危急时刻,足见其对致人死亡后果抱持积极追求态度,应属直接故意而非放任型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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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认定,廖某宇在首次接受讯问时谎称“车速大概七八十码”,刻意隐瞒真实车速高达129km/h这一决定性事实,严重割裂了“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法定要件。
此外,所谓“撞击前0.4秒刹车”实为人类神经反射极限时间(正常反应阈值约为0.5—0.7秒),根本无法体现主观避险意愿,更不应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
然而,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复核后,于1月16日正式出具《不予抗诉决定书》,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量刑均衡适当,不符合抗诉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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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进一步释明:廖某宇明知节假日晚高峰主干道通行环境复杂、风险极高,仍持续实施极端超速行为,对可能引发的重大伤亡后果采取漠视、纵容态度,符合刑法理论中“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发生”的间接故意特征。
同时,其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与急救电话、未逃离现场、配合警方调查等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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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深思的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阴建峰教授曾多次公开阐释:我国长期坚持“尊重生命、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死缓制度正是在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前提下,实现惩罚、教育与社会修复功能有机统一的重要司法安排。
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但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评估存在显著差异;叠加法定自首情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确属罕见。
换言之,直接故意体现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表现为对结果持听之任之的心理状态,二者在刑法评价体系中具有本质区别,直接影响最终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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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廖某宇未在法定十日期限内提出上诉,案件已依法移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入死刑缓期执行核准程序。待高院复核裁定下达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胡女士明确表示,抗诉被拒绝非终点。待死缓复核程序终结,家属将立即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依法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穷尽一切合法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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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肇事方曾通过中间人提出8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赔偿方案,遭胡女士断然拒绝。她反复强调:“我们不要钱买命,只要法律给出一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该赔的每一笔抚慰金、丧葬费、抚养费,一分都不能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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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失独子、儿媳与唯一血脉后,胡女士与丈夫双双被确诊为重度抑郁症,需长期服药干预。家中再无欢笑,客厅墙上那幅全家福照片,至今蒙着一层薄灰。
此案最深层的撕裂,从来不是法条之争,而是法律理性与民间情感之间难以弥合的价值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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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宇的疯狂驾驶酿成灭门惨剧,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秩序造成的冲击与心理震慑,已远超一般交通事故范畴。但司法裁量必须立足于证据链闭环、主观心态精准刻画及法定量刑情节的综合权衡。
专家此前研判确有依据:在当前“少杀慎杀”政策导向下,若主观方面被认定为间接故意,又具备法定自首情节,实务中几乎不可能突破死缓底线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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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意见将成为决定性关口。它不仅关乎一名被告人的生死命运,更承载着公众对司法能否兼顾法理尺度与人情温度的深切期待。
而胡女士一家漫长且坚定的申诉之路,亦无声诠释着普通人在法治轨道内捍卫尊严与正义的执着力量。愿三条无辜逝去的生命,终能等来一份足够庄重、足够有力、足够配得上“公平”二字的司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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