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厉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当前全国上下的一致决心和行动方向。然而,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茶店乡大营村小岩组,却发生了一起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违法违规问题,令人震惊。尤其在我国大力倡导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当下,该行为可谓胆大妄为,公然践踏法律底线,无视群众合法权益,性质恶劣。
2025年7月30日,织金县人民某府在未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依法责令承包人交出土地、未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未取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约30亩承包土地上强行施工。该土地上种植有经济作物及树木,织金县人民某府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便将地上附着物直接铲除,导致承包人合法财产遭受损失。
![]()
申请人于2025年7月30日,就织金县人民某府在承包人土地上强行动工用地的违法行政行为,向毕节市人民某府申请行政复议。毕节市人民某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作出明确认定,相关意见如下:
关于织金县人民某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某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等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某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某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织金县人民某府作为案涉土地的法定征收主体,未在其发布的案涉征收公告或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委托其他单位作为征地具体实施单位,且其已自认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户征收范围内的耕地表土进行耕作层剥离的事实。综上,被申请人织金县人民某府系实施申请人所主张“强行动工用地”行为的行政机关,故织金县人民某府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
关于被申请人强制使用申请人户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某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某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规定,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对于未与征收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县级人民某府应当严格遵循上述法定程序,在对土地权利人依法完成补偿安置后,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予以强制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织金县人民某府自认其对申请人户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清表”,且已强制清除申请人户土地上的全部附着物,该行为实质系征收主体为实现行政征收目的,擅自强制使用被征收人土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未责令申请人户交出土地的情况下,仅单方面向申请人李某某账户支付补偿款,便强行使用其户土地,该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其强制使用土地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同时,该强制用地行为已客观实际发生,不具备实质可撤销内容。
![]()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织金县人民某府强制使用申请人户征收范围内土地的行为违法,且该行为已客观实施完毕,不具备实质可撤销内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织金县人民某府强制使用李某某户位于织金县2024年度第五、六、七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内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所涉行为,系群众身边典型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苗头性、倾向性表现,已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案作为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违法案例,若不予以高度重视、严肃查处,必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会损害某府公信力,还可能助长部分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侥幸心理,弱化法治敬畏之心,进而动摇行政机关的执法根基和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
徐开焱作为织金县人民某府主要负责人(一把手),主持县某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粮食方面工作,分管县审计局、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对全县行政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案涉违法强制征地行为发生在其任职期间,且案涉土地征收系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相关配套用地,该项目与织金经济开发区工作紧密相关,其分管领域涵盖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故徐开焱对该宗违法强制征地案件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徐开焱的违纪违法责任予以严格追究,严肃查处征地拆迁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维护法律权威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