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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是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西关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承包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在承包地上种植云杉、花椒树多年,种植的树木已经成材,可获得相应收益,且原告种植多年也没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原告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被告便立即组织人员予以拆除,完全没有给予原告自行处理的时间,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适格,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是被告组织人员进行的强制清楚行为,故会川镇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告就安置补偿未与原告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任何强制程序,也没有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的固定实施涉案强制清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审理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原告与渭源县会川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就案涉土地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家庭承包方式)合同书》,渭源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甘(2017)渭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4687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甘肃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渭源县会川镇西关村集体农用地5.3969公顷(耕地2.45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西关村属于二类片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0419元/亩,以货币方式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渭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渭源县临时征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渭政复字【2023】25号)执行。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区片综合地价40419元/亩及渭源县临时征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原告案涉2.55亩耕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补偿,补偿款164299.05元已转入原告账户,并为原告就爱庭成员分别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400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渭源县会川镇人民政府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原告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应当履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催告当事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发布执行公告等法律程序,并向原告告知其强制执行的法律及事实依据,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但被告渭源县会川镇人民政府未履行上述程序。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渭源县会川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17日强制征收原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渭源县会川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17日针对案涉2.55亩土地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案例案号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5)甘11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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