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亲友在公司吃空饷,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安排亲友在公司吃空饷,已经成为部分高管在公司套取资金的一种常用手段,该种方式其实是一种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由于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仅有三万元,安排一个人按照月工资一万元的标准吃三个月空饷,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文作者办理过该种形式的职务侵占案件,现将办案中遇到的一些案例和经验分享给大家。
编者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七十六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可知“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万元。
裁判要旨
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亲友在公司吃空饷,虚领工资超过三万元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一、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唐某在北京金融衍生品研究院任职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公司的薪酬管理。
二、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办理公司员工薪酬福利的职务便利,采取将其妻、女列入公司员工名单,虚报工资薪酬等方式,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4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三、2017年5月23日,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退赔了全部赃款。
四、此后,本案经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要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第二、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首先,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例如,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管理,或者经手、经办以及处理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侵占本单位财物,依靠、凭借自己具有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实施侵占行为,依靠、凭借自身具有的职务权限或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实施侵占行为。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即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最后,非法占有的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万元以上。
第三、从本罪的主观方面看,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案中,首先,唐玥作为民营企业中人力资源经理,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次,唐玥利用其管理公司招录员工及发放薪酬的职务便利,在其妻女未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虚构劳动关系,三年间冒领工资及奖金高达304万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行为表现和犯罪金额。另外,在主观上,其安排妻女在公司吃空饷,主观上具有侵占公司工资的直接故意。综上,唐玥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本案例提醒公司的老板们,首先,要对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人力成本了然于胸。其次,要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特别是负责员工招录及薪酬发放的高管,防止该类人员通过安排亲友吃空饷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必要时,在公司发放薪酬前,务必要经各部门领导签字,最后自己亲笔审批,加强对薪酬发放的监督。
同时,对于公司高管来讲,务必要洁身自好,意识到职务侵占罪的门槛只有3万元,不要安插亲友吃空饷,否则领不了几个月,就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在本身工资较高时,也不要为了避税,安排亲友代领工资,否则也有被追究职务侵占罪的风险。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职务侵占罪成立。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三点辩护意见及“减轻处罚”的请求,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已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唐玥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来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京0102刑初125号】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安排亲友吃空饷,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蓝某职务侵占罪【(2016)沪01刑终1253号】认为,蓝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审批录用南京地区外聘员工的职务便利,虚构录用杨某、姚某等外聘员工信息,骗取A公司发放给上述员工的工资,骗取A公司为姚某缴纳了社保,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职务侵占罪【(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148号】认为,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周某利用核算派遣员工工资、奖金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部分员工奖金请款金额,并将其母亲朱某某等人虚构为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的方式,将上述虚增的金额通过中*公司发放至朱某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内,从而侵吞公司的资金。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周某虚构了应由派遣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均由贺**公司承担的事实,进而在核算派遣员工工资过程中,虚增公司为员工支出的社保金额,并将其母亲朱某某、父亲周某某虚构为贺**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将贺**公司上述金额作为工资通过中*公司发放至朱某某、周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内,从而侵吞公司的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周某通过上述方式侵吞贺**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93,788.51元。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49.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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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编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唐青林 创始合伙人、律师
手机(微信):13910169772
邮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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