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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警方发布一个案子:1月20日21点左右,一男子邓某将马犬带入KTV,而且没有对狗进行牵绳限制,导致这条马犬咬伤4名顾客。
随后警察控制犬只,并将该男子行政拘留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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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网友们愤愤不平。很多人都认为罚的太轻了。
还有人将这个案子和北京毒狗被判刑4年的案子对比:毒死几条狗判四年,咬伤人了却只拘留7天?
说实话,这两个案子性质不一样,当然,从某个角度来说,也有类比的地方。
“毒狗案”罪名是将有毒物质投放到公共场合,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危害狗的安全,所以本质是保护人的安全。
这个说法我能接受,因为它考虑到了小孩子有可能误食。
而可以类比的地方在于,明知道将一只马犬进入公共场合,有可能咬伤他人,有可能携带致人死亡的病毒的狗,应该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这时候也应该考虑孩子,狗对孩子的威胁是最大的。
而且要从概率上讲,近10年有因为误食到外边草坪毒引子的案子吗?或许有,但概率比被狗咬重伤,甚至狂犬病毒致死的概率高吗?
全国每年死于狂犬病毒的人,基本上都是以百来计的,被狗咬伤那就不计其数了。
所以狗患可比毒死狗的危害严重多了,甚至可以说是社会矛盾的一个重大隐患。
目前我们对于狗伤人,只能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关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个治安处罚能有多严重?基本上就罚几百,关几天,根本就是不痛不痒。如果想上升到刑事责任,那得是故意指使狗咬人致重伤、死亡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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