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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再进一步。
上周,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第二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通报的五起案例中,有三例提及“行刑衔接”(案例二 缪某虚构经营材料实施贷款诈骗案、案例四 宋某等人以“短期退保”名义实施合同诈骗案、案例五 王某等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代理退保”案,具体详见通报)。
“行刑衔接”非新鲜事物。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时即明确提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二十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强调“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前者意在规避“以罚代刑”或“不当追刑”,强调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之间的移送标准,这一情形通常被称为“正向衔接”;后者则侧重关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或者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作出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其先前行为的违法性程度作出行政处罚,其核心为强调“免刑不等于免罚”,重在构建“正向衔接+反向衔接”的闭环。
概而言之,行刑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旨在防止以罚代刑和有罪不究等问题,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金融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其刑事案件涉及面更广,实践中亦多存在“以罚代刑”保护相关主体情形,进而实现金融的稳定性需求。
这一脉络在通报案例中亦有体现。纵观五起案例,无一例外均为刑事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金融机构利益,在立案难的大背景下,此类案件得以侦办,或源于金融机构不懈的坚持。
换言之,只有当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金融主体利益时,才有可能在相关主体的推动下完成刑事立案。如果涉嫌犯罪的行为未侵害具体金融机构,转为刑事案件的概率则相对较低。
最典型的无疑是银保渠道的“小账”问题,即银行代销保险过程中,保险公司会在总对总合作协议约定的佣金之外,额外向银行相关工作人员支付账面利益。该行为是否涉嫌行贿受贿已有多方论证,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对于此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没有任何主体强势推动刑事立案,原因无外乎其不但未损害银行和保险任何一方的利益,反而对双方均可产生正向收益,受损的则是消费者以及银行保险业本身。
要推动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立案,理论上只有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予以移送一条路,毕竟站在第三方视角,保护消费者利益、护佑行业稳健发展的需求方有且只有监管机关。
现实是,此类移送极为罕见。这一现实境况当然是多因一果逻辑下的必然,毕竟,该行为几乎涵盖全行业的金融保险机构、数量众多的行贿受贿人员,牵一发而动全身,敢于亮剑者自然少之又少。
换言之,各种利益间的平衡才会结出最终被外界所能观察到的果。或许正是基于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才会对“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强调再强调。
对此,通报案例中的另一细节亦可作为观察的切入点。案例五《王某等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代理退保”案》中,“马某非法购买大量保险公司投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保险种类、保险状态等)共计67207条,并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前述法律信息咨询公司业务员用于保险退保,王某非法获利68749元。”对于马某已另案处理。
大量保险公司投保人员个人信息泄露对于行业而言绝非小事,这是金融安全的基石,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关键。
近20年来,金融个人信息泄露屡禁不止。笔者曾在某银行咨询消费贷事宜,当天起便接到非法信贷公司的推销电话,蔓延至今已三年有余,而从常理推断,如此快速的客户信息泄露,当然与金融机构内部风控机制、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等息息相关。
当然不止银行,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个险渠道,海量的优质客户信息早已成为其在业内是否有竞争力的关键点,但信息的来源却注定说不清道不明,或者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之所以有今天的局面,“重合规轻法律”的行业现状难辞其咎。实践中,违法问题是否被查处是概率问题,而合规与否则是必然性问题。毕竟,在监管检查全覆盖的背景下,形式合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有效降低被处罚的概率,从而避免因违规问题影响业务的“大问题”。从这个视角看,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合规,而轻视更为基础、影响更大的法律,则在情理之中。
长期主义视角下,知法、守法,是任何一个行业在法治社会中生存与发展的底线要求,亦是其合规的前提。
短期主义盛行,典型的表现则是法与规的倒置。价值观的改变,任重道远,真正意义上的行刑衔接,自然更是任重道远。
文:自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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