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公司库房内一名男员工“亲了下”同部门的女同事,因此以猥亵罪被行政拘留并被公司开除,然而,他却以“没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公司索赔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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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系北京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朱某担任运营管理岗位。该公司的《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载明,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属于重大失职/违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2025年2月,在公司的库房里,朱某“亲了下”女同事王某,王某直接报了警,警方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了猥亵罪。
2025年5月12日,公司对朱某进行谈话,《案件约谈记录》包含,“我在某库房内亲了下我部门的女员工王某,后来她就报警了”“犯了猥亵罪,拘留了5天”。有了这份白纸黑字的“认罪书”,公司很快给他寄去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朱某认为,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朱某确实存在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公司依照《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及相应法律规定,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系合法解除。故一审法院对朱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朱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大皖新闻、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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