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贾宝军、陈帅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当劳动者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务中通常认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续订没有选择权,此时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单方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则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实务中不乏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仍选择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可能会出现连续订立三次、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当第三次、第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呢?
对于这一问题,202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1],其中案例4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时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13年7月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用工协议书;2015年1月,双方签订期限为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月、2023年1月,双方续订 期限分别为3年、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1月,某公司向时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同意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27600元。时某认为,某公司与其连续多次订立(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续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未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应视为自第三次订立(第二次续订)合同之日起,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向时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驳回时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一、二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裁判要旨
仲裁委认为,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具有主动权、选择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时某与某公司分别二次订立、二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先后共签订了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时某在第二次续订劳动合同时,有权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某申请仲裁,自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其个人的真实意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期限届满前、续订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其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时某与某公司签订的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系时某本人签订。在最后一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某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终止的情形。时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所体现出的裁审观点来看,实务中存在观点认为,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有权选择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实际上认为劳动者不再享有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需注意的是,对于这一问题实务中仍存在不同意见[2]。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应及时主动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释:
[1]原文链接:
http://hrss.yn.gov.cn/html/2025/7/2/62373.html
[2]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4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介绍
本文由劳动与雇佣部贾宝军律师团队整理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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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与雇佣部主管合伙人,擅长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业务、劳动法律仲裁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执业十六年来,累计为150余家企业实施了劳动法律风险防控服务,为客户培训百余次,服务对象涉及各类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法人,亦曾代理三百余起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尤其在主动式法律顾问服务、专门领域法律风险防控、案件诉前诉后全流程服务以及法律实务培训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执业原则是“提供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让法律与企业经营以最优方式结合”, 服务宗旨是“认真负责,关心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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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法律仲裁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民商事诉讼。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律事务领域,执业以来曾为多家大型机构客户提供劳动常年法律服务、劳动专项法律服务,处理过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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