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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层建筑用户、物业管理单位、瓶装燃气企业: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燃气火灾、爆炸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属于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含地下部分、建筑主体正下方商业裙房及与建筑主体未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的其他商业裙房)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禁用原因
(一)安全风险极高。瓶装液化气石油气属易燃易爆物品,装于受压钢瓶内。当容器、管道、阀门等设备破损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将迅速气化,遇点火源立即燃烧爆炸。在高层建筑中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居民生命和整栋建筑安全。
(二)事故救援困难。高层民用建筑人员密集,电梯井、电缆井等竖井多,如果发生燃气火灾爆炸事故,会形成“烟囱效应”,使火焰和浓烟迅速蔓延至多个楼层,扩大危险范围,在人员疏散、扑救火灾上增加难度,加上燃烧爆炸会破坏建筑结构,阻碍消防人员进入和救援设备施展,延误救援时机,严重危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相关依据
(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2.0.4条第1款规定: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5.4.16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四)《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6.1.5条第1款规定: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使用燃气时,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四、禁止措施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停止向高层建筑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高层建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禁止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和人员进入小区,禁止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进入电梯。
五、整改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高层建筑燃气用户限期于5日之内主动联系瓶装燃气企业退回瓶装液化石油气,具备管道天然气使用条件的,应向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报装电话:967677)申报开通管道天然气;不具备管道天然气使用条件的,建议使用电能。
六、法律责任
如违反相关规定,瓶装燃气企业继续向高层建筑销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高层小区物业未落实禁止瓶装液化石油气入高层、进电梯的;单位或个人在高层建筑内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行政机关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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