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中小型贸易公司的负责人,甲最近正面临一场突如其来的诉讼:其经营的B公司因在电商平台销售A公司的“XX”品牌正品涂料时,在店铺页面使用了“XX”商标进行宣传,被A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某法院,索赔巨额经济损失,并申请冻结了B公司的部分账户。生产线虽未停工,但资金链的骤然紧张与商业信誉可能受损的阴影,让甲倍感压力。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销售正品时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进行指示性说明,是否必然构成商标侵权?这不仅是B公司的生存之战,也是众多类似处境的中小经营者共同的困惑。
1. 案件介绍
本案发生于当前的电商经济背景下。被告B公司是一家主营建材销售的贸易公司,在主流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合法销售包括原告A公司“XX”品牌在内的多个品牌涂料。A公司系“XX”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经营过程中,B公司为向消费者清晰展示其所售商品信息,在店铺首页的“代理品牌”专区、商品详情页等位置,使用了A公司的“XX”商标,用以指示其所销售的商品即为A公司的正品。此外,B公司在部分宣传图片中引用了A公司官方广告素材。
原告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许可,在商业宣传中大量使用其注册商标,超出了单纯销售所必需的范围,构成商标侵权,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对于被告B公司而言,其核心困境在于:自己销售的是正品,使用商标只是为了告诉消费者“我卖的是什么”,为何反而成了侵权方?账户被冻结后,正常的经营活动已受到实质性影响。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院】裁判结果: 某院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B公司的被控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围绕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两个核心,进行了如下认定:
被控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法院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首先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即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B公司在店铺中使用“XX”商标,是为了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方便消费者寻找和识别其欲购买的正品“XX”涂料。其使用方式(如在“代理品牌”栏目中列示)旨在说明商品来源,而非将“XX”商标用作标识自身服务或店铺来源的商标。这种使用是销售正品商品过程中的附带行为,主观上并非意图攀附原告商誉或造成市场混淆。
被控行为未导致“混淆可能性”:商标法保护的核心是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法院认为,B公司店铺页面清晰标注了自身商号,未突出使用“XX”商标作为店铺标识,相关公众在浏览时,能够清晰认知到其是在销售“XX”品牌商品,而非该商标权人(A公司)开设的官方店铺或与之存在特定关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会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
行为属于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法院参考了商标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认为经营者为客观说明自己经营的商品种类、提供的信息服务,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只要该使用是必要的、未暗示与商标权人存在赞助或授权关系,且未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未造成商标贬损或显著性降低),则不构成侵权。B公司的行为符合商业惯例,未对A公司的商标权益造成实质损害。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的裁判要旨为同类案件的被告提供了明确的抗辩思路。商标权的保护并非绝对,其边界需与公共利益、正常的商业活动相平衡。对于被控侵权的销售商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深度抗辩与风险防范。
法条解读与适用场景:
本案核心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及第五十七条侵权条款的理解。商标的使用,本质在于“识别来源”。单纯为指示所售商品信息而使用他人商标,因其目的不在于建立自身商品与商标的直接联系,故可能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同时,商标侵权以“混淆可能性”为关键判断标准。即使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相同商标,但若能证明该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产生误认,则侵权主张难以成立。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被控使用行为的背景、方式和目的。
具体抗辩策略构建:
主张“非商标性使用”:这是最直接的抗辩路径。被告应系统梳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完全服务于描述所售正品商品这一目的。例如,证据可包括:店铺页面整体布局(显示多个品牌,自身商号突出)、商品链接描述(明确商品型号、规格为正品)、与消费者的沟通记录(表明仅作为销售方)等,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使用行为不具有区分自身服务来源的功能。
主张“指示性合理使用”:积极引入“指示性合理使用”这一法律原则进行抗辩。被告需论证其使用具有“必要性”(不用该商标则无法清晰指示商品品牌),且使用方式“合理”(未突出、未篡改、未进行商标性装饰),同时“未暗示关联关系”(未声称是旗舰店、总代理等特殊授权身份)。可以引用类似生效判决(如前述立邦案)作为支持。
切断“混淆可能性”的因果关系:针对原告可能提出的混淆主张,被告可举证证明相关公众具备基本的区分能力。例如,电商平台的店铺认证信息、交易流程、物流发货方均明确指向被告自身,与商标权人无关。此外,被告自身是否拥有一定商誉、是否同时销售多种品牌商品等事实,也可用于证明消费者是基于对销售商(被告)的信任而非对商标权人的误认进行交易。
证据不足与法律适用错误抗辩:若原告指控被告超出必要范围使用(如将商标用于店铺招牌或企业名称),被告需举证反驳,或主张该使用即便存在,也因未造成实际混淆而不构成侵权。同时,可审查原告是否错误理解了商标权的禁用权范围,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与被告的实际经营类别是否存在根本不同。
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尽管本案被告胜诉,但败诉风险依然存在。若被告的使用行为越界,例如:将他人商标直接用作自己的店铺名(使人误认为是官方店);在宣传中虚假宣称获得授权;对商标进行贬损性使用或导致其显著性淡化,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上海律师建议,经营者在销售正品时,应遵循“必要、合理、清晰”的原则使用他人商标:限于指示商品信息;使用原样商标,不进行修改;在显著位置标明自身的经营者身份,与商标权人进行明确区分。
在面临诉讼时,被告应第一时间固定所有相关网页截图、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电子证据,并评估自身使用行为的性质和边界。鉴于商标侵权案件专业性强,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早期介入,对案件进行精准研判并制定周详的诉讼策略至关重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在处理公司股权、合同及知识产权等复杂商事纠纷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尤其擅长为被告设计系统性抗辩方案。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我们深信,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能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专注于公司股权、合同纠纷、金融资管、知识产权、商事犯罪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并在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程序中提供深度支持。
如需针对本案或类似商标侵权指控获得具体的抗辩策略分析与诉讼代理服务,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律师俞强”进行免费初步咨询,或前往君澜律所官网(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获取进一步联系。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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