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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标准采用的是数量模式,因此,行为人必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并数量较大,而且还要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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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如果行为人仅只是非法占用农用地而未改变土地用途的,无论数量多少,均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果未改变土地用途但导致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不成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果已改变土地用途但尚未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也不成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果合法占用农用地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并导致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不成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此外,行为人在农村责任田上违法建房进行出售的,不宜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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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林地、草原,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农用地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3.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既未遂形态。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结果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土地用途的,还需要出现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后果时,方能构成既遂。如果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土地用途足以导致大量农用地毁坏,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成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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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数形态。
行为人采用行贿方式获得非法批准后占用农用地的,不能按照牵连犯理论择一重罪论处,而应进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在非法占用农用地后,因堆放或排放废弃物、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等又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等的,鉴于数罪间构成想象竞合犯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
如何适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应当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确定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2条规定处罚。
根据《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单位犯非法占有土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自然人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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