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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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平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7月25日开始动工,至8月30日完工,在平阳县某某村非法占用土地植树造林,建造平海大道林木植被带。该地占地面积29974.31平方米,现状为林木植被带。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土地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对**镇人民政府非法占用29974.31平方米土地发展林果业的行为限期改正。2、对非法占用的22908.7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耕地开垦费40元的3.01倍罚款,共计2758207.48元(贰佰柒拾伍万捌仟贰佰零柒点肆捌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非法占用29974.31平方米土地发展林果业的行为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2758207.48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平阳县财政局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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