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检测站进行了重点检查,发现了很多弄虚作假的情形,轻的处以罚款,重的吊销资质,还有的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犯罪,都绕不开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机动车检测公司的违法所得究竟是多少。因为机动车检测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安全检测,二是环保检测,但都是一起进行的,收费也是一起的。比如,检测站的收费明白牌显示安全检测130元,环保检测70,总共200元,那在安全检测合法合规、环保检测弄虚作假的情况下,违法所得应该如何计算呢,是按200元计算,还是应该扣除130元而仅计算70元呢。
就目前执法和司法现状而言,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文件对此进行规定。此前,我的法律顾问单位衡水市及邢台市的一些生态环境分局遇到此类案件,咨询我的意见,我思考再三后认为应当扣除安全检测的费用,违法所得只认定环保检测费用。最终他们也采纳了我的意见。
如果把问题看的简单一些,即我们只需考虑一个问题,即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怎么认定呢。我觉得只要分析违法所得的概念及明确违法所得的范围就可以了。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按上述规定,在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所得的款项,所以这个范围仅限于违法行为所得,如果是合法行为,那自然不应属于违法所得。如果机动车监测站对车辆进行的安全检测是合法的,那么就不应作为违法所得。虽然环保检测结果虚假而影响了整个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不能因此认定检测站进行的安全检测就是违法的。因此,违法所得应仅计算环保检测费用,而不能按检测总额计算。
在刑事处罚中,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可见违法所得需同时具备两个因素,一是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二是产生了违法的收入。所以,如果检测站进行的安全检测是合法的,那么这部分收入也是合法的,就不应计算在违法所得中。
另外,如果合并计算违法所得也是不符合逻辑的,即两个检测项目本身是能够分开的,两者所适用的规范是不同的,两个检测的对象和目的也是不一致的。所以,环保检测弄虚作假不必然代表安全检测也是违法的。
实践中,办案人员因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指导而将两个费用合并计算,是为了防止出现错误,即宁可多算也不要少算,这就给机动车监测站造成了损失。我还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只要有一定的正当理由,就可以坚信自己的判断,行使一定的裁量权。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年来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案件,曾长期驻场在省级政府部门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高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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