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三阶递进”工作法化解房屋租赁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111-747
关键词:民事 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解除 赔偿损坏修复费 “三阶递进”工作法 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0日,孙某与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金某租赁孙某房屋办公,租期3年,租金每年20000元,押金4000元,水费、电费、物业费、电话费及其他因租赁产生的费用均由金某承担,金某不得随意损坏房屋原有装修及消防设施,若金某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孙某,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金某强行终止合同,已付剩余租金及押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金某在租期未满也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8日搬走,强行终止合同。2025年1月21日晚,因屋内马桶持续外溢流水,造成屋内地面木地板及墙面损坏,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金某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金某赔偿地板及墙面损坏修复费用。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纠纷标的额虽较小但双方矛盾突出,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并邀请案涉小区物业公司参与,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采取“三阶递进”工作法高效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阶”核实情况,锁定焦点。人民调解员先行介入,采用“背对背”沟通法,深入了解纠纷实情。沟通中,孙某表示金某恶意退租,且租赁期间使用马桶冲水不当,导致屋内马桶持续外溢流水造成地板及墙面损坏,理应赔付修复费用。金某则拒不认可地板及墙面损坏是自己造成的,且认为孙某拒不返还4000元押金,双方责任理应抵消。人民调解员据此迅速锁定核心争议点:地板墙面损坏原因及责任归属、修复费用金额核定、押金处置。
“二阶”各尽其责,清障筑基。人民调解员负责做好情绪疏导与沟通引导,持续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重点化解对立情绪,引导理性看待纠纷。同时释明如启动鉴定程序,耗时费钱,为后续组织协商奠定基础。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开展现场勘查与专业询价,充分发挥地缘与专业优势,上门实地勘查受损状况,全程录音录像固定证据,排查非承租人使用导致损坏的可能性。走访周边建材及维修商户,获取同类维修项目市场报价,为修复费用核定提供客观依据。指导法官负责法律研判与预案准备,检索类案裁判规则,明确承租人维护义务及违约后果的法律边界,预先联系鉴定机构,掌握鉴定流程、周期及预估成本,评估诉讼结果,为制定调解方案提供法律支撑和替代性解决路径的对比参照。
“三阶”衡平损益,合力促和。首先,“背靠背”释法析理。指导法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向孙某阐明其主张金额需举证支撑,且如果启动鉴定程序将增加解纷成本;向金某释明其作为承租人应尽的对房屋妥善使用及维护义务,以及不当使用致损的赔偿责任。同步展示三起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着重指出鉴定成本占比,以“示范判决”效应引导降低预期。其次,“面对面”利益调和。人民调解员整合前期工作成果,包括物业勘查结论、市场询价数据、类似案件裁判结果等,提出务实解决方案,以物业询价为基础,结合损害程度,建议修复费用为6000元,金某已付4000元押金可用于折抵,差额2000元由金某补足。最后,合力促成合意。指导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协同发力,从法理、情理、经济成本多维度阐释方案合理性。经多轮磋商,双方同意接受“一揽子”调解方案,纠纷实现一次性了结。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租赁合同即时解除,金某支付孙某2000元(6000元修复费中扣除4000元押金)。现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第709条、第711条
解纷要旨
房屋租赁纠纷关系民生,若尽早妥善化解,能有效纾解双方“心结”,避免矛盾激化。本案中,法院依托多元解纷机制,委托人民调解开展先行调解,并邀请物业公司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和优势,形成调解合力。其中,人民调解员发挥人缘、地缘优势,从降低成本和节约时间角度出发,引导双方聚焦利益共同点,疏导对立情绪,充分发挥情感沟通“润滑剂”作用;物业公司助力现场勘查,有效排查损害原因,开展周边市场询价,使其结论更显客观、公正,为人民调解员提出具体赔偿金额建议提供了事实和价格依据;指导法官精准释法,厘清责任边界,为调解方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采取“三阶递进”工作法:“一阶”定焦点,明确纠纷化解方向和总体思路;“二阶”夯基础,明确双方各自责任,促推在法律框架下开展协商;“三阶”促和解,通过联合释法,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实质履行,做到“事心双解”,实质解纷。
推荐部门:庐江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庐江县人民法院 庐江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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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安徽高院
排版编辑:汪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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