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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9年2月,河北燕郊的一号房屋登记在周扬名下。
当时,他尚未结婚。
同年12月,周扬与林雪登记结婚。两人未对婚后财产作任何特别约定。
这套房,后来成了麻烦的源头。
事情起于一场租赁纠纷:周扬因拖欠北京一处商铺租金,被法院判赔200多万元。2022年,债权人黄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周扬名下的一号房屋,并公告将予以拍卖。
林雪急了,立即提出执行异议,后又起诉到法院,主张:
“房子是我婚前出钱买的!只是借周扬的名字登记,首付款、订金都是我付的,有转账和收条为证。这房子是我的个人财产,不该被执行!”
有意思的是,她的说法前后不一——
起初称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又改口称是“婚前借名买房,属我个人所有”。
丈夫周扬全程配合,一口咬定:“房子确实是她买的,我只是挂名。”
但法院仔细审查后发现几个关键问题:
房屋登记时间(2019年2月)早于两人结婚时间(2019年12月);
林雪提交的所谓“付款凭证”,只有未经银行盖章的转账截图复印件,以及案外人胡某手写的两张收条;
没有任何书面协议、聊天记录或公证文件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
贷款合同上借款人是周扬,婚后还款均通过周扬名下账户进行;
双方明确表示没有夫妻财产约定,意味着婚后收入属于共同财产。
更关键的是,林雪承认:婚后她和周扬一起住在一号房屋里,物业、水电也以家庭名义缴纳。
面对执行,她还提出一个理由:“这是我们的唯一住房,生存权高于债权。”
但法院注意到:这套房位于河北燕郊,而周扬的债务源于北京商业租赁,且房屋面积较大,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生活必需住房”。
最终,法院认为:即便林雪对购房确有出资,也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结合婚姻时间、还款方式和登记情况,该房应认定为周扬婚前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典型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林雪最多只能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享有权益,但不享有完整所有权。
而由于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扬一人名下,法院查封并拟拍卖整套房产,并无不当。
林雪作为可能的共有人,在未通过析产诉讼分割份额前,无权阻止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林雪“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请求;
❌ 驳回“不得执行该房屋”的请求。
房子仍可被依法拍卖,林雪若想主张权益,需另案提起析产诉讼。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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