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酒店、足浴店、私人影咖等场所提供影片点播服务的做法已越来越普遍。
一般表现为,经营者向互联网视听作品提供者如视频App购买会员服务后,在经营场所提供点播终端,如通过机顶盒使电视机连接互联网,或者直接通过互联网电视机、投影仪等互联网点播终端,供住客在房间内随意点播网络端的视听作品。
作为这些场所的卖点之一,这种做法因其私密、灵活、片源丰富等特点而备受青睐,给客户带来了全新的观影体验感,提升了客户满意度;但因场所未经授权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纷至沓来。
越来越多的酒店因提供观影服务被电影作品权利人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前不久还出现过同一城市上百家酒店同时被版权方起诉的案件。
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类案件,这类案件往往和解率低、上诉率高。
一方面,由于权利人对酒店等场合提供影片点播服务的维权尚不普遍,酒店对自身提供影音服务构成侵权不理解;另一方面,酒店和KTV、网吧等场所侵权一样,通常提供成千上万部作品,一旦认定侵权,不仅应诉成本高,且赔偿责任重。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出现明显分歧,多数判法是认定这类经营场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理由是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符合“交互式传播”特征;少数判法则是认定侵犯了“放映权”,理由是观影行为被限定在特定场所、特定终端,本质属于现场播放。
如此同案不同判,经营者与版权方均缺乏稳定预期。因被告行业不同、行为不同导致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官和律师之间亦存在较大的分歧。
那么,酒店等经营场所未经许可提供互联网点播,究竟落入哪项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只要提供了影片点播服务,就会构成侵权吗?若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VR影厅、车载投影等新业态的涌现,这类权利边界的争议将持续存在。明确该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犯哪项专有权利,有助于厘清这些空间内提供点播服务的责任边界。
1月27-28日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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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28日19:00,智拾网邀请到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王迁教授,针对酒店等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点播服务的定性和法律责任给出指引,在酒店等经营场所提供点播服务这一典型场景下,明确其行为的侵权认定标准与赔偿计算思路,指导实务中的诉讼策略选择。
酒店等经营场所提供
互联网点播服务的定性和法律责任
要判断“影音房”这类场所提供影片点播服务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放映权,首先要对二者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区分。
王迁教授认为,分别用一句话进行概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的是“把作品放到网上,让你随时随地能看”;放映权管的是“在特定地方,用设备放给你看”。
具体到这类案件中,王迁教授用一个通俗易懂的场景进行了分析。
假设你是电影《流浪地球3》的版权方。
情况A:某视频网站未经你允许,就把影片上传到它的服务器上。
结果:全国各地的网友,在任何有网络的地方,都能在自己的电脑、手机上点播这部电影。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情况B:某“星光点播影院”没跟你买版权,但在它的包间里提供了已购买视频网站会员账号的电视机或投影仪,顾客付费后可以在包间里点播《流浪地球3》观看。
结果:顾客必须来到“星光点播影院”的特定包间里,才能看到这部电影离开包间后无法继续观看。
侵犯:放映权。
为什么?根据王迁教授的观点,前者实现了“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的远程获取,后者即点播影院的行为本质是利用网络片源,在一个特定场所内进行现场放映。
意即,它满足的是“个人选定的时间”,但不满足“个人选定的地点”——地点被牢牢锁定在经营场所内。所以它不是远程传播,而是现场传播的一种,故适用放映权。
总结一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关心的是作品能不能被不受地理限制地、按需获取,它的关键是打破空间束缚;放映权关心的则是作品能不能在一个固定的物理地点被公开播放,它的关键是空间本身。
在具体场景中进行判定的时候,王迁的核心观点便在于“传播源理论”,即这种侵权行为本身是否在特定场所内创建了一个新的“传播源”、构成了二次传播。
在直播课程中,王迁教授将从核心本质、应用场所、地点限制、时间选择、“传播源”在哪等维度来详细对比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的区别。
比如,盗版网站提供电影下载或在线观看,侵犯了什么权利?酒吧未经许可用大屏幕播放世界杯比赛,又侵犯了什么权利?
经营场所提供点播服务,有付费账号和无预付费账号时,分别该如何定性?认定标准为何?若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又该如何计算?
以上困惑,都能在王迁教授的课程中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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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厘清权利体系:以“传播源”为核心,构建清晰的理论框架,帮助法律人从根本上区分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等不同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与适用场景,为分析复杂案件打下坚实法理基础。
精准定性侵权行为:针对酒店等经营场所提供点播服务这一高频争议,提供明确判断标准,细致区分仅提供设备与提供付费账号等不同模式下的行为定性,助力律师在诉讼中锁定侵权客体。
明确责任认定与赔偿思路:进一步指明不同侵权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与赔偿数额的计算考量,为律师评估案件风险、制定诉讼策略和确定索赔预期提供关键指引。
课程大纲:
一、传播行为的认定与传播权的分类
(1)“传播源”与传播行为的认定
(2)“传播源”与传播行为的分类
(3)广播权第二项子权利规制的传播行为
二、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点播服务的行为定性
(1)远程传播还是现场传播?
(2)现场传播权中的哪一项权利?
三、经营场所提供点播设备(无预付费账号)的定性
四、经营场所提供点播服务(有付费账号)的责任承担
(1)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侵犯放映权的认定标准
(2)酒店等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点播服务侵权时赔偿数额的计算
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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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王迁教授还兼任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检察院咨询专家。
荣获“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中国版权卓越成就者”和上海市先进工作者,获得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
出版专著《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和《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教授参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2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和2013年《马拉喀什条约》外交会议中,任“起草委员会”成员和中国代表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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