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的便利,须守住法律红线
数字化借贷本是便民之举,却有机构乃至正规商业银行,借网络便利规避法律义务,将电子协议变成束缚借款人的“卖身契”,漠视《民法典》《电子签名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这三大法律红线必须划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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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协议生效,充分告知义务是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对电子协议中CA证书申请、电子签名保管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必须以醒目方式提示,还需作出明确解释说明,且需自行举证已履行义务。仅靠弹窗勾选、默认同意不算数,未充分告知的条款,无权对借款人产生约束力。
网贷平台及资方,对电子合同及协议,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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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合法,本人知情与专属保管是核心。
《电子签名法》明确,CA证书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需由签名人妥善保管,他人无权擅自申请、代为保管。未经借款人同意,私自调取、使用电子签名,甚至隐瞒相关事实,属于冒用电子签名行为,不仅协议无效,造成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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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自主授权是底线。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网贷机构收集、使用借款人信息用于CA证书办理、电子签名备案等,必须获得本人单独同意,明确告知使用范围与风险。全程不知情的授权无效,机构不得借数据化名义,变相掠夺个人信息控制权,更不能以此捆绑借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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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面对违规网贷行为,借款人可以主动留存证据,合理合法通过诉讼维权,要求机构出具告知凭证、签名调用记录等关键证据。法律从不偏袒违规者,任何漠视法律的金融机构,都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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