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告视角看侵权抗辩策略
1. 案件介绍
作为一家互联网平台的运营方,A公司(已脱敏)近期遭遇了突如其来的诉讼风暴。其运营的“XX号”自媒体平台被权利人B公司(已脱敏)起诉,指控平台用户上传的19张摄影及美术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金额高达数千元。更令A公司管理层焦虑的是,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抗辩,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账户面临被冻结的风险,平台声誉受损,更为棘手的是,此判决可能成为同类案件的先例,导致后续海量索赔,让公司的商业模式和生存根基受到直接挑战。
A公司的核心困境在于:其一直秉持“技术中立”原则,认为自身是典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为用户提供内容存储与发布平台。平台设有明确的用户协议,要求用户承诺上传内容不侵权,并在发现侵权后能及时响应权利人通知进行删除。面对B公司的起诉,A公司自信地提交了上传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并证明已删除涉案内容,主张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赔偿责任。然而,法院的判决指向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在当今“平台+用户”的商业模式下,当平台对用户内容进行分发、推荐并与用户存在利益分享机制时,其法律身份是否还能被单纯界定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其承担的究竟是“事先审查义务”还是“合理注意义务”?这直接关系到A公司能否在这场诉讼中扭转局面,避免陷入无休止的侵权纠纷漩涡。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院】裁判结果: 某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并未支持A公司关于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ISP)的主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为性质超越单纯存储服务: 法院查明,A公司并非仅仅被动存储用户上传的内容。根据其《平台注册协议》,A公司有权将用户内容分发至其旗下各网站及移动应用产品,并对内容享有使用、复制、改编、传播等权利。实践中,A公司也确实将涉案用户文章从其“XX号”平台分发至网站其他频道进行展示。这种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主动分发、组织、提供行为”,实质上扮演了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的角色,而非单纯的存储空间服务。
存在利益分配与激励关系: A公司为激励用户创作,设有补贴机制,用户文章阅读量越高,可能获得的收益越高。虽然A公司辩称分发至其他频道的浏览不产生用户收益,但法院认为,这种商业模式使得平台与用户就发布内容存在利益分配关系。平台通过用户内容吸引流量、提升商业价值,因此不能仅享受利益而免除对内容合法性的更高注意责任。
“避风港原则”适用条件不满足: 法院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信网权司法解释》)进行说理。要免除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本案中,A公司的分发、控制内容传播途径等行为,证明其并非“仅提供”存储服务。同时,结合其对传播途径的控制力及与用户的利益关系,法院认定其应当对分发内容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该义务,故存在过错,不能免责。
过错认定标准——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在说理中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核心是“注意义务”,而非“事先审查义务”。根据《信网权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知”侵权,应综合考虑其管理能力、作品类型及知名度、是否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推荐、是否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利等因素。法院指出,面对海量信息,法律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主动的事先审查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承担任何事前注意义务。在本案涉及的分发、推荐等主动行为场景下,A公司应负有更高的、与其行为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的判决对于众多采用“平台+用户”商业模式的互联网公司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它清晰地划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界限,并重申了“注意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对于处于被告地位的平台方而言,理解并运用好以下几点,是构建有效抗辩策略的关键。
俞强律师介绍: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执业经验,累计代理各类商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超过700件,尤其擅长处理涉及互联网、公司股权、合同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复杂疑难案件,致力于为被告方提供精准、高效的抗辩解决方案。
法条解读与适用场景:
《信网权司法解释》第六条与第八条是核心: 第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方能不构成侵权。第八条则列举了判断其是否“应知”(即有过错)的考量因素,如对内容的主动选择、编辑、推荐,以及直接获利情况等。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这些条款,认定A公司的分发、控制行为使其不再“仅提供”服务,且其商业模式使其“应知”风险更高,从而存在过错。
“注意义务”与“事先审查义务”的本质区别: 这是抗辩的基石。“事先审查义务” 是一种公法上的、普遍性的、主动监控所有信息的强制性义务,法律明确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此义务。而**“注意义务”** 是私法上的、具体的、基于特定场景和平台行为的义务。它要求平台在能够并且应当发现侵权行为时,采取合理措施。例如,当平台对特定内容进行编辑、设立排行榜、或从该内容中直接获取广告收益时,其注意义务标准就相应提高。
抗辩策略方向:
对于面临类似诉讼的上海律师客户,即平台运营方,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构建抗辩防线:
身份定性抗辩: 首要任务是证明自身行为的“被动性”和“技术性”。应重点举证:用户上传流程是完全自动的;平台没有对上传内容进行人工选择、编辑、排序或设立专题推荐;内容的分发如果是基于算法而非人工干预,应提供技术说明予以证明。目的在于强化“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这一身份定性。
“注意义务”履行抗辩: 即使法院认为平台需承担注意义务,被告应证明已采取“符合其身份、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的合理措施。例如:①建立了高效、便捷的侵权投诉通知-处理机制,并能在接到合格通知后迅速响应;②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不得上传侵权内容,并公示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③对于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了封号等限制措施;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已采取了关键词过滤、音视频指纹识别等合理技术措施预防侵权。
“直接经济利益”切割抗辩: 《条例》第二十二条将“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作为免责条件之一。被告需证明其获利模式是普遍的、间接的。例如,网站收取的是一般性广告费或会员费,而非针对特定侵权内容投放的广告或分成。本案中,A公司的用户补贴机制与内容阅读量挂钩,被法院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加大了抗辩难度。
权利人过错与止损抗辩: 可以审查权利人(原告)是否存在过错。例如,权利人是否曾就同一作品向平台发送过侵权通知,使平台对该作品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或者,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后是否怠于通知,导致损失扩大?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信网权司法解释》精神,被侵权人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风险提示:
本案表明,司法实践对平台责任的认定日趋严格。单纯依靠“避风港原则”和“已提供用户信息”进行抗辩的风险极高。一旦平台的行为被认定为超越了单纯的技术服务,介入了内容的传播与管理,就可能被认定为内容提供者或存在过错的帮助者,从而承担直接侵权或共同侵权责任。败诉不仅意味着经济赔偿,还可能面临禁令、商誉受损等连锁风险。对于商业模式中涉及内容分发、算法推荐、流量激励的平台,必须在产品设计、用户协议和内部合规流程中,提前植入对“注意义务”的履行机制。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我们深知,每一场商事纠纷都关乎企业的核心利益与未来发展。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始终秉持 “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 的核心理念。
我们的服务范围涵盖公司股权纠纷、各类合同纠纷、金融资管争议、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以及商事犯罪辩护等领域,并在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诉讼程序阶段提供深度支持。我们尤其擅长为处于被告地位的企业客户,针对类似本案的复杂侵权指控,制定多维度的抗辩策略,从事实证据梳理、法律定性论证到诉讼程序应对,提供全程专业护航。
如需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平台责任界定等具体案件获得针对性抗辩建议与风险评估,欢迎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进行免费初步咨询,或亲临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君澜律师事务所与我们面谈。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事实千差万别,本分析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法律原理提炼而成,仅为学术探讨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执业建议。在面临实际诉讼时,务必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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