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报道,女子上班前送娃被撞 人社局称送娃与上班路线相反不算工伤。
点评:
查看了一下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个人认为将上下班“合理”的在途期间认定为在岗的规定在事实上无形中增加了劳资双方的纠纷,无异于“画蛇添足”,因为所谓的“合理”对于劳资双方而言并不是一个不会产生歧义的词汇。
讲到上班,“班”的意思不用过多解释,大家都很明白,就是在工作单位所属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和活动以及到岗后因工作安排发生的各种外出活动。
而如果强行将上班路途上这段时间也纳入“上班”范畴,一旦在这个时间段发生各种意外,难免因人身伤害获财产损失涉及到赔偿时因劳资双方理解的偏差而产生原本是不必要的纠纷,对当事双方带来身心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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