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商务、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生态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及《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要求,为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好2026年黑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2026年黑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6年1月20日
2026年黑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登记在本人名下的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第二条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按要求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在补贴受理地(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下同)提交补贴申请。
第三条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黑龙江省内开具或办理。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二章汽车置换更新
第四条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第五条“云闪付”APP为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服务平台,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通过登录“云闪付”APP平台提交申请,填报个人身份信息、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有转让登记信息最后一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在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
因申请人不能通过平台注册,提交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的,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相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线下审核比对,并留存好相关纸质材料存档备查。经线下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本人银行卡号发放补贴资金。
第六条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所新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黑龙江省内开具或办理。
第三章补贴审核与兑付
第七条汽车报废更新及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由消费者个人发起。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通过指定平台按系统提示,完整、准确、清晰填报并提交补贴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资格,后续不再受理。2027年1月10日24时,平台停止受理申请信息补正业务。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询审核进度,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或补正相关信息的,均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申请审核的组织实施,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工信、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和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点击确认。
第九条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联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数据,为各市(地)提供报废乘用车回收和注销登记、新购置乘用车注册和转让登记、乘用车旧车转让登记、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新购置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辅助高效开展补贴申请信息审核工作。
第十条“云闪付”APP平台进一步优化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功能,健全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提升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审核效率。按统一标准对接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各市(地)通过数据接口实时全量推送补贴申请发放等数据。平台补贴受理全程操作留痕,实现记录可查可追溯,保障补贴受理工作规范、准确、真实。
第十一条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汽车报废更新和汽车置换更新执行国家统一补贴标准。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购置车辆应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参与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旧车,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转回申请人名下,补贴申请不予审核通过。政策实施期间,若申请人在补贴资金发放前死亡的,由合法继承人持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证明材料,依规办理后续事宜。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通过申报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申请人对其提交申报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信息不清或逾期申报的,均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且信息完整准确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
第十三条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审核拨付机制,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核定补贴金额,同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补贴发放顺序以平台审核通过时间先后为准。各市(地)财政部门依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核。经各市(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至申请人。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应同步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同级发改部门。
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实行总量控制,按照“时序性”和“均衡性”原则按月均衡使用,保障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全年有序实施。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预拨各市(地),各市(地)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专款专用,落实好补贴政策。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清算工作,并于2027年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各市(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清算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对各市(地)补贴资金进行清算。政策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资金拨付进度迟缓、严重偏离时序进度的,按程序调整收回资金。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贴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实施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各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商务厅负责政策组织实施,确保按分解下达资金额度使用补贴资金。省工信厅负责配合提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审核验真所需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数据。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车辆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
第十六条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改、财政、公安、工信、生态、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按职责认真做好补贴审核工作,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申请的最终审核认定,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承担本地区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发改部门充分发挥“两新”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抓好本地区补贴政策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及清算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车辆注册、注销登记等信息核查工作,依法查处打击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税务部门负责对无法通过平台查验的发票,配合提供发票真伪查验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价格违法、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各市(地)要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拟转让或报废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参与汽车以旧换新的汽车销售主体应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按要求填报销售信息,严格遵守活动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参与以旧换新的汽车销售主体实施产品销售价格公开承诺。对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补贴”等违法行为,以及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要及时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
第十八条申请人须遵照本细则规定,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对信息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对经核查属实,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交易场景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情形,各市(地)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个人一律取消活动参与资格,全额追缴补贴资金,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各地要压实监管责任,严防骗补、套补等违规问题发生,为保障补贴申报材料审核的时效性与准确性,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审核工作。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二十一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二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相关行业销售收入等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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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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