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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
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4、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
5、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7、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警告并处罚款141.3万元。
同时,该行电子银行部周某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罚款4.5万元;信贷管理部陆某烨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被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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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并非海门农商上首次违规。
2019年6月6日,南通银保监分局对海门农商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高达40万元,而原因竟然就是因为贷款。
该行政处罚显示,江苏海门农商银行是因为未落实放款条件而发放贷款等行为,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故南通银保监分局对海门农商银行罚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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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了解,在2017年的3月份,海门农村商业银行就因贷款管理不到位;贷款调查、检查不尽职等原因被南通监管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官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大个鹅
法律顾问: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晓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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