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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还在,别杀我。”
来女士恳求前夫彭某。
但前夫彭某还是当着11岁儿子的面,连捅来女士28刀,将来女士残忍杀害。
这就是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山东女子被赌徒前夫杀害案”。
近日,本案已开庭,但还未宣判。
彭某有自首情节,自首,能救他一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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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首,可以从轻,绝非应当从轻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里有两点必须澄清:
1、可以,而非应当
自首,是可以从轻,而非应当从轻。是否从轻、从轻多少,需综合全案情节判定。
2、自首的其中一个立法目的,是鼓励悔罪伏法,不是让人逃脱应负的惩罚。
本案中,彭某是在来女士身中28刀,流血近20分钟,濒临死亡之后,才报警。这时自首,犯罪既遂,后果已无可挽回。
彭某的行为,虽构成自首,但悔罪诚意已大打折扣。彭某此时自首,更多是为了免死,而不是真诚地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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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极端恶性犯罪中,自首并不能免死
对于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对自首,法院一般不予从轻。
本案中,自首不能成为彭某的免死金牌,因为彭某有太多从重处罚情节,简直buff叠满。
1、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彭某事先在来女士家门口安装隐蔽摄像头监控行踪,案发当天,其诱骗孩子开门,询问复合遭拒后立即行凶,并拒不救治,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
2、手段特别残忍
连续捅刺28刀,其中5刀致命,并在来女士苦苦哀求,“小孩还在,别杀我”,11岁儿子哭喊阻止的情况下,彭某仍持续行凶,毫无人性。
3、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是不是我不开门,妈妈就不会死?”
彭某诱骗儿子开了门,并当着儿子的面,不顾儿子的哭求阻止,捅了来女士28刀。儿子至今内疚自责不已,这给对儿子造成终身心理创伤。彭某的行为,严重践踏人伦,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4、根本没救治
彭某捅了来某某28刀后,来女士从客厅爬到卫生间门口,挣扎了将近20分钟,彭某就是不采取急救措施,也不打120,眼睁睁看着来某某快流血死亡后,才报警。他就是要来女士死,压根没想救她。
5、其他恶劣情节
彭某有赌博恶习,欠下百万赌债,曾捆绑来女士,并持续骚扰威胁,其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极大。
至于彭某出具的“2009年狂躁症”证明,在无证据证明其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且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情况下,难以成为有效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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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首,无法救赎深重罪孽
回到开篇的问题,彭某有自首情节,能否判死刑?
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非常大。
自首,是给真诚认罪悔罪,还有挽救可能的人一个机会,但不是为了让罪大恶极的人逃避法律制裁的。
对于彭某这样精心预谋、手段极度凶残、后果无法挽回、严重挑战人伦与社会底线的罪行,其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已至顶点,自首已无力也不应抵消其罪行的极端严重性。
彭某的28刀,捅死了来女士,毁了儿子的一生,也毁了两个家庭。法律不会,也不应让一个毫无诚意的自首,成为洗刷这28刀血腥的漂白剂。
对于彭某这种突破人性底线的严重暴力犯罪,法律必将给予最沉重的惩罚,这是死刑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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