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府谷县顺垣煤矿(普通合伙)发现存在违法事实
1.查矿井在用无轨胶轮车(包括人车、材料车、装载车等)使用期超过两年均未进行大修;在日常检查维护与入井检查时均未检查电气系统,也未进行电气防爆检查;抽查矿井现用无轨胶轮车:车况较差,车体有变形、开焊、改动现象,发动机及管路渗油、漏油现象较为普遍;
2.查矿井在用无轨胶轮车,仅有一名检修工负责检查维修保养车辆,且为机修工,未经专项培训,不具备车辆电气系统检修技能,检修人员能力和数量不满足工作需要;
3.矿井胶轮车无运输车辆监控系统,查矿井无轨胶轮车巷道和路面有积水现象,巷道弯道及交叉口缺少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
4.抽查矿井在用材料车无刹车灯;SY106#材料车右转向灯不亮;在用材料车、装载车均无后视镜;
5.抽查3#19座人车,紧急出口通道门无把手,不便于应急随时打开通过。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第5.1、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第6.1条;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项第5目、第八项;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项;MT/T1199-2023《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运输车辆通用安全技术条件》第6.5.1条、第6.11.2条;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项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府谷县顺垣煤矿(普通合伙)成立于2008年11月18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李家梁村,法定代表人为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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