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小洛熙案的持续发酵,再次戳中医疗纠纷处理的核心痛点——谁来界定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早已明确答案:卫健行政机关负有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法定职责,技术鉴定仅为环节性补充,绝非责任判定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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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以鉴代执”的误区仍在现实中蔓延。部分执法者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视为“终极答案”,忽视了执法判定的法定属性。须知,技术鉴定聚焦诊疗行为的医学合理性,解决“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专业问题,却无权判断法律责任;而卫健部门的执法判定,需涵盖行医权合法性、知情同意有效性、程序合规性等多重维度,远比技术鉴定更为宽泛全面。
小洛熙案中,家属质疑手术知情同意系“恐吓骗取”,这一争议直指核心——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的同意,依法应视为无效,涉事机构根本不具备此次手术的具体行医权。此类合法性认定,属于卫健执法的核心范畴,绝非医学会的技术鉴定所能覆盖。正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卫健部门需对鉴定结论的程序、资格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调查,最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这正是“法技分理”的制度设计初衷。
执法权不可让渡,法定职责不容缺位。卫健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判定权、处罚权,是保障医疗秩序的底线防线。从病历完整性核查到医务人员资质审核,从诊疗程序合规性认定到侵权责任划分,这些执法环节构成了医疗安全的“防火墙”。若一味依赖技术鉴定,不仅会纵容“重技术轻合规”的医疗乱象,更会架空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
医疗事故的公正处理,既需专业技术支撑,更需法治精神护航。小洛熙案的启示在于:坚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明确卫健部门的法定主导地位,让技术鉴定回归“辅助支撑”的本位,才能真正实现“法技分理、权责明晰”。唯有如此,才能守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医疗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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