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核心依据体系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三部分构成,以下为具体依据及关键条款原文,确保验收工作合规、准确、可追溯。
一、法律法规类依据(核心法律支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 部门规章类依据(具体实施规范)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2023年修订)
第十四条(特殊建设工程定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中国政府网。
第二十七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三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
第十七条(现场评定依据):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建筑与结构防火;
(二)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防火;
(三)防火分隔;
(四)安全疏散;
(五)消防给水;
(六)自动灭火系统;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八)防烟排烟系统;
(九)建筑装修防火;
(十)建筑防爆;
(十一)电气防火;
(十二)灭火器配置;
(十三)泡沫灭火系统;
(十四)气体灭火系统;
(十五)干粉灭火系统;
(十六)消防电梯;
(十七)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十八)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中包含的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现场评定合格条件):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所有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均符合要求;
(二)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中,不符合项不影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且不符合项数量不超过该类项目总数的5%。
三、技术标准类依据(核心技术规范)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核心验收条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21年版)
第3.2节(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第5.1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第5.5节(安全疏散和避难)、第8.1节(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第8.5节(防烟和排烟设施)等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7.4节(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第8.2节(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第13.1节(系统调试)、第13.2节(系统验收)等强制性条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第3.1节(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第6.1节(系统设备的设置)、第8.1节(系统接地)等强制性条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第5.0节(设计基本参数)、第6.1节(系统组件设置)、第7.1节(喷头设置)等强制性条文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
第4.0节(民用建筑内部装修)、第5.0节(工业建筑内部装修)等强制性条文,重点检查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第3.1节(系统设计参数)、第4.1节(系统组件设置)、第5.0节(操作与控制)等强制性条文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21
第3.2节(泡沫液选择)、第4.1节(系统组件设置)、第5.0节(系统控制)等强制性条文
四、验收核心要点与合规边界
验收流程边界:特殊建设工程必须先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竣工后再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消防法》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核心:必须100%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非强制性条文不符合项不超过5%且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细则》第十九条)。
特殊情形处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标准或因历史保护无法满足标准的,需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并经专家评审(《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责任主体明确:建设单位对消防验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各自工作质量负责,需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确认(《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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