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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陈国栋系智力残疾人,终身未婚无子女,自幼由父亲陈老先生担任监护人。2001年,陈国栋作为承租人,通过房改政策购买了位于朝阳区的一号房屋,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2002年,陈老先生年事已高,遂在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一份《委托书》,主要内容为:
“因年迈无力继续监护,现委托二儿媳林秀英担任大儿子陈国栋的监护人,负责其全部生活照料。一号房屋系陈建国、林秀英夫妇出资为其购买,故陈国栋百年之后,该房屋归陈建国夫妇所有。”
此后近二十年,陈建国夫妇与陈国栋共同居住于一号房屋,承担其日常生活、医疗陪护及身后丧葬事宜。陈国栋于2020年去世。
陈建国依据《委托书》起诉,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其继承。
陈国华、陈国芳(兄妹)则辩称:
“房屋登记在陈国栋名下,属其遗产,应法定继承;《委托书》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无效;原告未尽监护义务。”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建国继承;
这是一起将监护安排、长期照料与遗产归属有机结合的典型胜诉案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委托书》效力及继承权作出如下认定:
《委托书》真实有效,形式符合代书遗嘱要件
文件由社区干部代书,三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字,委托人亲笔签名并捺印。被告虽质疑真实性,但未申请鉴定亦未提供反证,法院确认其效力。
监护人有权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作出安排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但本案中,陈老先生指定林秀英为监护人,并附条件承诺“房屋归照料人所有”,实质是以财产安排激励长期照护,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立法本意。
实际履行情况印证安排合理性
近二十年间,陈建国夫妇与陈国栋共同生活,代理其参与多起诉讼,承担医疗、丧葬等事务。而其他继承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证明其履行主要扶养义务。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处理无行为能力人房产继承提供了关键启示:
监护人可通过合法文件安排身后事
虽然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但若安排旨在保障其获得持续照料(如“谁照顾,谁继承”),且经长期履行验证,法院可能认可其效力。
“出资为其购买”不等于“借名买房”,但可成为继承依据
在家庭内部,父母或兄弟姐妹为无行为能力亲属购房,常表述为“为其购买”。虽不能据此主张所有权,但可作为履行扶养义务的佐证,在继承中争取倾斜分配。
长期共同生活+全面照料是核心证据
本案胜诉的关键,不是一纸文书,而是近二十年的实际履行:共同居住、代理诉讼、支付医疗、办理丧葬。这些行为共同构建了“主要扶养人”的法律地位。
✅ 对客户的建议:
若为无行为能力亲属担任监护人,可考虑通过附义务赠与协议或遗嘱+监护指定组合方式明确财产安排;
保留照料过程的完整记录(医疗单据、缴费凭证、社区证明等);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房产继承案件,擅长通过“法律文件+事实履行”双轨策略,为客户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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