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32 岁程序员周末晕倒后猝死 ”被多家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
相关媒体报道显示,妻子杨女士称,其丈夫高某某2025年11月29日(周六)因高强度连续加班导致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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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杨女士向记者详细展示了其丈夫去世前后的工作表现:
事发前一天17点左右,高某某“修订过一份部门任务共享文档,其中4项任务的截止日期标注为29日。”
猝死的当天虽是周六,高某某早上起来称,“他说他有点不舒服,要到客厅那坐一会儿,顺便处理一下工作。”浏览器记录显示,当天高某某至少5次访问了公司OA系统,但未显示具体时间。
高某某病情抢救中,他的私人微信仍在接收工作消息。10:48,在医院积极抢救中,他被拉入了一个微信技术群中,11:15,一名群成员发消息,提及“高工帮忙处理一下这个订单”。
高某某被宣告死亡8小时后的当天21:09,他的微信又收到了一条私聊,称“周一一早有急任务,今天验货不过,要把这个改下”。
猝死当天虽是周六,但仍在处理工作,甚至在抢救期间还被拉入工作群,不断接收工作信息。据聊天记录显示↓↓
- 11:15,一名群成员发消息,提及“高工帮忙处理一下这个订单”;
- 21:09,宣告死亡8小时后,又收到了一条私聊,称“周一一早有急任务,今天验货不过,要把这个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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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杨女士还向媒体展示了其丈夫生前加班有多严重:高某某每天仅睡6至7小时,早晨7点出门,晚上11点回家,几乎所有时间都投入工作,“公司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界限,24小时待命。”杨女士说。随着工作量加大,夫妻间的交流也从“几分钟回复”变成“上午发消息,下午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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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一经发布,满网都是加班文化的热议,“忙于工作,健康透支,应予于重视!”成了一致的看法。然而,认真分析会发现,这则新闻之所以会曝光,则是跟高某某的工亡认定遭遇困难有关,甚至连律师都不抱太大希望。
媒体报道:杨女士表示,自己也考虑过走法律途径,但目前找的律师都不太想接,觉得成本收益不对等,“太难赢了,举证困难因为不打卡。”。
为何媒体报道的、网友评议的,都认为是加班猝死,为何律师说“太难赢了”,当事人一边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律程序,一边选择了网络曝光呢?只因,司法现实中,别说是周末,就算是平日里在家中加班猝死的,认定工伤就很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的规定,貌似罗列了很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除了公益活动、服役旧伤复发之外,始终离不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并没有规定当下越来越多的居家办公情形。如此规定,导致显示中,居家办公猝死的,普遍遭遇到了工伤认定难。
2025年11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中,专门细化了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
其中第9条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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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以上规定可见,貌似固定了居家办公遭遇事故伤害的,也应该认定成工伤,但这些都有前提的,那就是“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等,而且是,“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也就是说,在家中使用微信、电话等进行工作沟通的,并不能认定属于工作原因,只有有证据证明居家办公是单位安排,或是工作需要的才行。
也就是说,如此规定,只有事发后单位出具了家中办公是单位安排的,或是单位认可是工作需要,才有可能认定工伤,否则的话,很难认定为工伤。
具体到上面的32岁程序员周末“在家办公”猝死案,很显然,程序员所在的单位并不想承认程序员周末办公是单位安排或是工作需要,家属想要凭手里的外围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并且让劳动部门、人民法院采信和认定,确实有一定难度。
如果没有这个难度,凡是家中猝死的,都是可以认定工伤了。司法现实中,很多案件因证据不足或工作场景不明确,导致工伤认定被驳回。
于是,也便有了新闻报道中的,尽管网友们都认为高某某是因为加班此事的,但当事人“目前找的律师都不太想接,觉得成本收益不对等,'太难赢了,举证困难因为不打卡。'。”
背后的现实是,证据是否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是决定于当事人的内心确信,也不是来自舆论的一致认为,而是要在具体案件中成为工伤认定书、法院判决书才行。
如果你是律师,有把握在用人单位否认的情况下,打赢这个工伤官司吗?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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