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
集体土地征收需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民主权利
在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行政机关若未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忽视被征收方核心权利,易引发纠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浙江温州某村征地胜诉案例,便是被征收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的典型样本,结合案件细节与法律规定,可清晰梳理被征收方的权利边界及维权路径。
一、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核心事实:程序违法侵害被征收方知情权与参与权
2024年,温州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拟申请征收某区某街道某村等4个村的集体土地,总面积达68.1826公顷,用于温州市本级建设项目。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未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未严格履行法定公告、听证程序,直接推进征地审批流程,村民对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关键信息的了解存在明显滞后,且多数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未被纳入决策考量,权益受损后委托京平律所维权。
最终,该案通过法律程序推动国务院介入审查,国务院裁定撤销浙江省政府此前作出的征地批复,认定此次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程序违法,侵害了被征收方的合法权利,责令重新依法推进征收工作。
2、案例背后:被征收方的核心权利及法律依据
结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此案中被征收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被侵害,而这些权利均有明确法律支撑,也是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方的核心权益:
知情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必须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确保被征收方全面了解征收关键信息。本案中,征收方未充分履行公告义务,导致村民对征地核心内容不知情,直接违反该条款。
参与权与异议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此案中,某村村民对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大量异议,但征收方未组织听证,也未吸纳村民意见,剥夺了被征收方的参与决策与表达异议的权利,违背法定程序。
获得公平补偿权:《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尽管此案未直接涉及补偿金额争议,但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补偿方案缺乏合理性,间接威胁被征收方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这也是国务院撤销征地批复的重要考量之一。
二、案例判决结果与法律警示
某村征地胜诉案为集体土地征收中权利受侵害的被征收方提供了清晰的维权参考,核心路径可总结为三点:
及时固定证据,明确权利侵害事实:被征收方发现征收程序存在违法(如未公告、未听证、补偿方案不合理等)时,应第一时间收集征收公告、补偿方案、沟通记录等书面材料,必要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土地现状、施工情况等证据,明确行政机关的违法点,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依托专业法律力量,精准适用法律程序: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复杂的行政程序与法律规定,被征收方单独维权易陷入信息差与程序困境。此案中,村民委托京平律所后,律师通过梳理法律条文、对接行政复议程序(推动国务院审查),精准指出征收方的程序违法问题,最终实现权利救济。被征收方可借鉴这一做法,通过专业律师分析案件,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避免盲目维权。
坚持“程序正义”优先,推动依法纠错:集体土地征收中,程序违法往往是权利侵害的核心诱因(如未公告导致知情权受损、未听证导致参与权缺失)。被征收方维权时,可优先聚焦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依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要求行政机关纠正程序违法行为(如撤销违法征地批复、重新组织听证),通过程序纠错倒逼征收工作依法推进,进而保障自身实体权利(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
综上,浙江温州某村征地胜诉案不仅体现了法律对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方权利的明确保护,更验证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这一原则。被征收方在面对权利侵害时,应充分了解自身法定权利,借助专业法律工具,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推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京平拆迁咨询(1)群」
诚邀您加入
在线交流拆迁经验· 法律问题免费答疑 · 实用知识定期分享
扫描下方二维码,直接入群
京平拆迁律师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