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庞正
通讯员 蔡蕾 陈荣
1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7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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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通讯员罗宁摄
申请执行人洪某兰与被执行人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云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李某云未履行判决义务,洪某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鄂城区人民法院调查得知,李某云于判决生效后在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领取了另案执行案款170万元,并于次日全部转移至其儿子、邻居等人名下并无法追回,造成该案无法执行。鄂城区人民法院遂对李某云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期间,李某云迫于威慑,分五次还款23万余元。
因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3月,洪某兰提起刑事自诉。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云领取另案执行案款后转移,造成该案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云主动还款23万余元,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
一审判决后,自诉人洪某兰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上诉。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定罪正确。被告人李某云的行为损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权威。案件一、二审期间,李某云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审法院对李某云适用缓刑不当,无法达到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的目的,遂撤销缓刑部分,对被告人李某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告人李某云转移案款、逃避执行的主观意图明显,性质较为恶劣,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审查期间,李某云虽然偿还了23万余元债务,但相较于李某云转移的170万余元,其偿还金额较少,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较大。自诉程序中,经一、二审法院多次释法明理、催促履行,李某云未偿还剩余债务,自诉人对此反映强烈。
拒执罪缓刑的适用,应以被告人积极履行义务、真诚悔罪为前提。该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把握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依法撤销一审对李某云的缓刑部分,改判实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何某与王某、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某和廖某共同向何某支付租金50万元和物业管理费3.6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廖某未履行义务,何某向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与案外人杨某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两次结婚和离婚,并有共同购买及还贷的房产。2021年3月中旬,王某伙同杨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王某名下房产转移至杨某亲属张某名下,并于2021年4月28日至5月2日期间,通过他人收账、转账的方式伪造了120万元的虚假购房款资金交易流水,意图逃避执行。
2023年10月,法院将王某、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1月29日,二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王某、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中,杨某虽不直接负有执行义务,但其在明知王某负有执行义务的情况下,与王某通谋,通过虚假交易、伪造流水等手段,协助王某转移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该案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为逃避执行提供“通道”和“掩体”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对司法权威的共同挑战,将一并进行惩处。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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