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关系
诽谤罪涉及言论自由与名誉保障之争。名誉体现人的尊严,具有权利属性,应当通过法律规范予以保护。名誉权保护的宪法渊源,一般认为是宪法第38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言论自由也是宪法权利,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此,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两项基本权利的关系为,言论自由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名誉权),但当两项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进行法益衡量。
二、对公众人物的负面言论构成违法阻却事由
自由发表言论是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根本原因。公众人物是公共事务中的重要内容,对公共事务的评论很多与公众人物有关,有的评论则直接针对公众人物的名誉。基于公众人物名誉权与公共事务的紧密关联的特性,考虑公民言论自由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宪法意义,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必要让渡于公民的言论自由。对公众人物一定程度的负面言论和轻微的不实言论,经过法益衡量,构成诽谤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人针对公众人物陈述的虚假事实没有任何根据,全部内容均为捏造,而且陈述虚假事实的唯一目的是毁损公众人物的名誉,没有任何其他正当目的时,才能认定为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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