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1618字,阅读需耗费6分钟
文 前
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被视为划分赔偿责任的关键依据。当认定一方负“全部责任”时,许多人会理所当然地认为赔偿问题已经板上钉钉,全责方必须承担全部损失。但事实上并非必然如此,本文结合案件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日清晨,大聪明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为赶时间逆向驶入城市快速路。与此同时,大漂亮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两车相遇时距离过近,虽经避让仍发生碰撞,双方均受伤倒地。
事故发生后,大聪明未履行救助义务,驾车离开现场。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大聪明因无证驾驶无牌车辆、逆向行驶及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大漂亮无责任。
大漂亮因事故导致骨折,支出医疗费用数万元,后续还需康复治疗。当她依据责任认定书要求大聪明赔偿全部损失时,大聪明认为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是违法行为,凭什么自己全赔。协商无果后,大漂亮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全责”是否必然导致民事“全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律法规,旨在确定各方违法行为及其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便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这种认定侧重于维护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对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设有明确的惩戒规则。
但赔偿责任应依据民事侵权规则,故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意味着,法院在确定赔偿比例时,会独立审查各方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而非简单采纳行政责任结论。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大漂亮自行承担30%的损失,大聪明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律师建议
行政“全责”不必然等于民事“全赔”,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独立判断。交通参与者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成为在民事赔偿中减轻对方责任的理由。遵守规则不仅保障安全,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员并报警。逃逸行为将导致行政、民事乃至刑事上的多重不利后果。
法律在追求秩序的同时,更注重实质公平。交警的事故认定是处理纠纷的重要参考,但民事赔偿的最终确定,需要综合考量各方在损害形成过程中的实际过错。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表面的责任划分背后,体现的是法律对各方行为过错的精细衡量与公正裁断。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