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朱某 (禹州人)以虚构的借款理由 ( 生意周转、补交税款等 ) 骗取 朋友钱财 30余万 , 用于 赌博 挥霍,其行为已超出民间借贷范畴, 综合考虑 , 被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 诈骗罪 ,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此案对朋友间借贷具有深刻警示:
审慎核实 : 面对朋友借款请求,应理性 核实其借款理由 的真实性及具体用途,警惕虚构事由。
评估风险 : 需综合考量其信用记录、 偿还能力 及资金实际流向,若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风险极高。
保留凭证 : 无论关系亲疏,大额借贷均应订立 书面协议 ,完整保存 转账记录 、 聊天记录 等证据。
明确性质 :欺诈性“借款”与善意借贷有本质区别,前者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可能构成 犯罪 。
朋友间经济往来应建立在诚信与透明基础上,当资助可能助长恶习或涉及欺骗时, 拒绝 即是必要的自我保护与对友情的 真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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