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夫妻是彼此最坚实的依靠,可要是一方在另一方需要帮助的时候“掉链子”,该咋办呢?最近,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婚内扶养费纠纷案。
2022年,赵某和刘某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各自之前还有一个女儿,2023年他们又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为了能更好地照料整个家庭,刘某婚后选择当起了全职太太,家里的大小事儿,还有照顾三个孩子的重担,全落在了她一个人身上。一家人的生活开支,主要靠赵某不定期给的生活费。本以为日子就这么平平淡淡地过下去,可到了2025年3月,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商量离婚,没谈拢。之后,赵某就开始减少给生活费的次数和金额,这一下就把家里的生活逼入了困境。
屋漏偏逢连夜雨,就在这时候,刘某被查出得了乳腺结节,需要治疗。可家里的婚生女才2岁,离不开人照顾,刘某又没有自己的收入,别说治病了,连基本的家庭生活都难维持。无奈之下,刘某只好把赵某告上法院,要求他从起诉那天起,每个月给自己3000元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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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再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需要扶养的一方遇到困难,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就有权利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在这起案子里,赵某和刘某是合法夫妻,刘某自从生了婚生女后就全职在家,包揽了所有家庭照料工作,后来又确诊了乳腺结节需要治疗。虽然乳腺结节不算重大疾病,但婚生女才2岁,必须得刘某日夜照顾,这就导致她没办法出去工作,既没经济收入,也没法靠自己劳动赚钱,现有的条件根本支撑不了基本生活和看病的费用。而赵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在两人婚姻关系还存续的时候,他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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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赵某的收入水平、家里的负担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成本,法院最终判决赵某从2025年8月起,每个月给刘某1500元扶养费。判决下来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现在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讲到这儿,肯定有小伙伴好奇,到底哪些法律条文对夫妻扶养义务有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条法条可是核心,它直接明确了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存在,以及当义务未被履行时,权利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案子里的刘某,她因为照顾家庭和孩子无法工作,没有收入,还生了病,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而赵某不按时足额给生活费,不履行扶养义务,所以刘某才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给付扶养费。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也和这个案子的精神相契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虽然这起案子不是离婚纠纷,但刘某全职居家,承担了抚育子女、照料家庭的全部责任,属于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法院判决赵某给付扶养费,其实也是对刘某家务劳动价值的一种认可和尊重,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所倡导的理念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现在,传统的家庭分工模式还没有完全改变,不少女性为了家庭,放弃了自己的职业发展机会,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和扶养责任,她们的劳务价值理应得到充分的认可和尊重。而且大家要记住,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会因为一方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就免除。就算承担家庭劳务的一方有劳动能力,但因为客观情况,比如需要照料婴幼儿、老人等,没办法实际就业赚钱,另一方依然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
家庭是社会的小细胞,每个家庭都和谐了,咱们的社会才能更稳定、更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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