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山东东山古城煤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1305充填工作面130#、131#液压支架挤架,8#、35#液压支架卸载,未支护顶板,95#、96#液压支架电子压力表显示数值分别为16.5MPa、18MPa,
不符合《1305充填工作面作业规程》“支架不挤、不咬;确保支架各部件齐全,各管路完好,做到不漏液、不窜液、不卸载;工作面支架必须满足≥24MPa”规定,
22307采煤工作面端头(进风侧)支架顶梁与非采帮之间距离3m,大于1.8m,未及时支设单元支架进行加强支护,工作面5#与6#支架、12#与13#支架错茬超侧护板高度的2/3,1#至6#、25#、51#至53#、55#至56#液压支架压力低于24MPa,回风巷破碎机后顶板离层,锚杆破断,未及时补打,
不符合《22307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端头支架顶梁与非采帮之间空顶距离大于等于1.8m时,支设一组单元支架进行加强支护”“工作面液压支架接顶要严实,相邻支架顶梁平整,无明显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挤不咬”“支架压力不低于24MPa”“巷道顶板破碎、锚杆失效及时补打”规定,
22307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超前支护段42#、43#单元支架间距7m,大于5m,
不符合《22307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风巷超前单元支架间距不大于5m”规定;
2.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2025年10月30日18:37-00:20,1305充填工作面生产期间未监测到工作面内职工冯某华人员位置,
不符合《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1119-2023)5.5.1.1规定,
2311进风巷1处单轨吊轨道道岔定位销未能动作到位,不能保证单轨吊车的安全运行,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3.2311工作面5-1支巷掘进机二运1处托辊固定装置损坏,使用铁丝代替固定,22307综放工作面进风顺槽单轨吊漏油,未及时检查维护,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规定;
4.22307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防火墙采帮侧穿墙电缆的墙两边没有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22307综放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悬挂在第1#液压支架处,距切顶线1.3m,大于1m,
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2.1规定,
2311工作面5-1支巷迎头处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距离帮部小于0.2m,
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规定。
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分别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作出罚款合计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的行政处罚
山东东山古城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4月01日,注册地位于济宁市兖州市新兖镇古城村,法定代表人为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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