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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当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标准逐步清晰,法律规制的焦点便从“能否赋权”转向“如何追责”。侵权责任的认定,因AI技术的介入而变得复杂,催生了从民事到刑事、从用户到平台的全新裁判规则。本文将梳理这一责任体系的司法构建,聚焦于技术带来的新行为、新争议与新标准。
Part.1 民事侵权认定的新维度
随着AI创作逐步普及,民事侵权纠纷已不再局限于最终成果的比对,司法实践开始深入创作过程的两端,即“输入端”(指令)与“输出端”(成品),进行实质性审查。
1.指令之争--提示词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AI提示词是“思想”还是“受保护的表达”?利用AI抄袭,是否可以从复制结果转为复制“配方”?近期相关判决给出了答案--提示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案(2025年11月一审)[1]
原告发现被告使用其撰写的、描述详尽的Midjourney提示词生成了风格相似的画作,遂主张提示词本身作为文字作品被侵权。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认为,涉案提示词本质是引导AI的指令或描述,其内容是对创作构思的罗列,属于思想范畴,同时其在形式上仅为关键词的简单组合,缺乏语法逻辑与个性化表达,因此不构成作品。此案明确了目前司法对“表达”的保护仍集中于AI生成的最终内容,单纯的提示词难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通过复制提示词生成相似结果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下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2.侵权认定的前置门槛--权利基础审查
AI技术的介入,使得在讨论“是否侵权”之前,必须先解决成果“是否有权”的问题。
核心逻辑:无作品→无著作权→无侵权
目前多个判例反复强化了这一逻辑起点。在首例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即“丰某某案”)中,原告因无法提供创作过程记录,证明其对AI生成图片的“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导致其主张的图片未被认定为作品。法院在判决驳回其侵权主张时,遵循了“无作品则无著作权,无著作权则无侵权”的逻辑。类似地,在“猫咪晶钻吊坠”案的司法审查中,原告同样因未能证明其对生成内容的独创性投入而面临权利基础的挑战。可见,缺乏独创性智力投入的“AI产出”,在诉讼中首先会在权利基础环节败下阵来,无需进入后续的“实质性相似”比对。
3.侵权判定--实质性相似的AI适用
当AI生成内容成功跨过“作品”门槛后,传统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判定规则依然适用,但需结合AI生成特性。其核心在于剥离技术表象,判断被控侵权成果是否非法复制或演绎了原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法院会综合考量元素的相似程度、AI工具的可复制性以及普通观察者的整体观感进行判断。
Part.2 刑事责任的穿透与扩张
当民事侵权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刑事责任便随之而来。AI技术带来的“伪装性”和“高效率”,正使其成为新型知识产权犯罪工具,刑事司法对此已做出明确且严厉的回应。
1.穿透“技术微调”的著作权犯罪
案例:北京首例利用AI侵犯著作权罪案(罗某某、姚某等案,2025年6月宣判)[2]
此案突破了以往对AI侵权仅停留在民事领域的认知,具有里程碑意义,案件要点如下:
(1)行为模式的组织化与技术化:被告单位并非个人零散侵权,而是组织AI画师,系统性利用生成式AI工具对他人原创美术作品进行“微调”(如修改局部颜色、线条或背景),保留作品核心独创性元素后,制成拼图产品进行规模化线上销售。
(2)犯罪故意与错误认知:侦查显示,被告团队存在“非100%复制即不侵权”的错误认知,聊天记录中出现“顶多就是给钱,又不用吃牢饭怕什么”等言论,试图以技术微调作为侵权“障眼法”。这种对法律边界的漠视和刻意规避,成为认定其主观故意的重要因素。
(3)司法认定的实质性穿透:检察机关通过专家论证、动画演示等技术手段,证明其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对原作品核心表达进行复制。法院最终认定,虽经微调,但生成图片与原作在核心独创性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同”,非法经营额达27万元,非法复制品超3000件,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4)严厉的刑罚结果与信号:该案中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亦被判处罚金。此案清晰传递出信号:AI技术不能成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护身符”,利用技术手段对他人作品进行非独创性修改并规模化营利,将面临刑事打击。这标志着司法对利用AI作为“犯罪工具”实施传统犯罪的行为,采取了“工具属性不改变犯罪本质”的立场。
2.犯罪类型的多元化扩张[3]
值得注意的是,AI在刑事领域的滥用远不止于著作权犯罪。近期司法实践表明,其风险正呈现多元化趋势,司法机关已将其概括为四种主要类型:
(1)工具型犯罪:如前所述北京AI改图案,将AI作为实施传统犯罪(如侵犯著作权、诈骗)的新工具。
(2)对象型犯罪:以AI技术本身(如核心算法、训练数据)为侵害对象,例如窃取AI芯片源代码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数据型犯罪:在AI模型训练的数据采集环节,如未经许可通过破坏技术措施获取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可能触犯侵犯著作权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例如,近期武汉网警侦破的利用“AI换脸”技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人脸识别验证,篡改企业法人信息并非法控制企业账号,非法获利40余万元,即属于此类型犯罪的典型。
(4)自主型犯罪(潜在的):未来可能出现的、由AI自主生成内容引发的犯罪,这将对传统刑事责任主体认定等构成根本挑战。
Part.3 平台责任边界的司法探索
生成式AI平台的责任认定,正在司法实践中被重新定义。其角色已从被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主动的生态治理者转变。近期,上海金山法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两起高度相似的“美杜莎”案[4]和“奥特曼”案[5]作出了迥异的判决,清晰地勾勒出平台责任的司法认定边界,其关键在于平台是否从中立技术提供者滑向了侵权生态的纵容者甚至助推者。
1.裁判尺度的关键:过错认定的具体化——以“美杜莎案”与“奥特曼案”对比为例
两个案例的核心事实相似:用户均利用AI平台的训练模型功能,上传知名IP(《斗破苍穹》美杜莎形象、奥特曼形象)的图片,训练出能稳定生成侵权形象的模型并分享。然而,法院对平台责任的认定却截然不同,揭示出司法审查的具体维度:
(1)“美杜莎案”:技术中立与及时响应,平台免责
在此案中,上海市金山区法院认定平台不构成侵权。其核心逻辑在于,平台仅为技术工具提供方,未直接参与侵权,且在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已履行法定义务。具体体现在平台设置了投诉机制,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下架了全部涉案模型并更新了审核关键词,甚至转通知了关联的海外平台。法院认为,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通知删除义务。
(2)“奥特曼案”:主动推荐、放任纵容与获利,平台担责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杭州互联网法院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奥特曼案”中认定平台构成帮助侵权。法院指出,平台的责任并非源于提供了技术,而是因其商业模式和行为模式越过了“技术中立”的红线,存在明显过错。具体表现为:平台将“奥特曼”等知名IP的侵权模型进行归类、推荐,客观上鼓励和便利了侵权;奥特曼形象具有极高知名度,平台上长期存在大量侵权模型并可稳定生成侵权图片,侵权扩散态势已相当明显,平台应能预见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平台通过会员充值等模式从侵权功能中直接获利。上述行为共同导致平台“技术中立”抗辩失效。
2.司法共识与启示:合理注意义务的动态天平
对比两案可知,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一项核心共识:AI平台不能仅以“技术提供者”身份主张绝对免责,其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是否履行了与其技术控制能力、营利模式和侵权明显程度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具体体现为:平台提供的技术是否能稳定输出特定侵权内容;平台是否存在推荐、归类侵权内容,以及是否直接从中获利的行为;在知晓侵权后,是否及时、有效地采取了删除、过滤(如关键词屏蔽)等必要措施。
对于平台而言,这意味着证据保全和合规动作的时间点与完整性至关重要。在“美杜莎案”中,平台方“收到起诉状后立即下架”的行为是其免责的关键;而“奥特曼案”中,平台事前的推荐、归类行为则是认定其过错的关键。
3.责任链条的延伸:未来的合规焦点在“输入端”
当前我国司法追责主要针对平台对侵权内容的事后处理义务。然而,全球范围内对训练数据合法性的诉讼浪潮(如2025年11月德国GEMA诉OpenAI案,认定未经许可使用版权作品训练模型构成侵权[6])表明,平台的合规压力正急剧前移。虽然我国在“美杜莎”、“奥特曼”两案中均未直接评价训练行为本身,但监管趋势已非常明确。未来,平台在训练数据获取的合法性、版权清算的完善性等方面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或将成为新的责任风险点。
Part.4 司法趋势前瞻
面对AI技术带来的持续性挑战,司法机关的应对已不再局限于个案的“兵来将挡”,而是呈现出体系化、前瞻性治理的清晰趋势,旨在为技术研发与应用划定安全的司法跑道。
1.刑事规制原则的初步确立:在保护与创新间寻求平衡
最高检相关理论文章[7]明确指出,对生成式AI的刑事规制需遵循三项核心原则,这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
(1)研发风险与承担责任相匹配:严格区分技术研发中的不可预见风险与恶意应用行为,对前者保持刑法谦抑,防止阻碍技术创新。
(2)技术特征与法律价值相平衡:定罪量刑需充分考虑算法逻辑、数据来源等AI技术特性,实现有效打击犯罪与鼓励产业发展的平衡。
(3)适度介入与必要打击相兼顾:刑法保护聚焦于体现“人类实质性智力投入”的成果;打击重点限于产业化、规模化、恶意明显的侵权行为(如开发盗版专用软件、平台明知侵权仍传播获利),将普通侵权留给民事途径调整。
2.证据规则与办案模式的革新
AI犯罪的隐蔽性、技术性对传统司法办案模式构成巨大挑战,“取证难、专业性强”成为普遍痛点。对此,司法机关已开始主动构建新的规则体系。例如,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发布了全国首个《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与审查指引》,创新性地提出通过变量对比、环境模拟等方法,破解“算法黑箱”导致的溯源难题,为电子数据取证提供了标准化路径。这标志着司法治理正从依赖个案经验积累,向建立“技术+法律”的协同规则迈进。
3.治理目标的升级:从惩治个体到推动系统合规
在办结北京AI改图案后,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计划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完善电商平台与AI融合领域的监管。这揭示出司法更深层的目标:不仅惩治已发生的犯罪,更希望通过司法判决和建议,引导、督促平台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压实主体责任,从源头预防和减少AI技术的滥用风险,最终构建一个鼓励创新与尊重权利并重的健康发展生态。
Part.5 结语
当前AI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体系正快速成形:民事审查日趋严格与深入,刑事打击穿透表象并覆盖多元风险,平台责任转向主动治理。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正展现出构建体系化治理框架的明确趋势,旨在为AI时代的创新划定清晰且可持续的法律边界。
注释:
[1]来源:上海市高院微信公众号《是否属于作品?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案今日宣判》
[2]来源:法治日报《北京首例利用AI侵犯著作权刑案宣判》
[3]参考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板块《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规制应遵循三项原则》,作者潘莉
[4]来源:上海市高院微信公众号《<斗破苍穹>美杜莎形象被抄袭 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一审落槌》
[5]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杭州水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判决书》
[6]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英国高等法院的混合裁决未能解答人工智能侵权的核心问题》
[7]参考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板块《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规制应遵循三项原则》,作者潘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马守涛 王世昌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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